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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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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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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的诗词
洗冤集录名言
出自:
宋慈
《洗冤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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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风俗,检四人皆于尸旁开一深坑,用火烧红,去火入尸在坑内。泼上糟、醋又四面逼火,良久,扛出尸,人尸至三四次经火,肉色皆焦赤,痕愈不分明,行吏因此为奸。
翻验尸,先令多烧苍术、皂角尸前,检毕,约三五步,令人将醋泼炭火上,行从上过,其秽气自然去矣。多备葱、椒、盐、白梅防其损不见处。忤作、行人受嘱,多以芮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不见,以甘草汁解之,则见。
人身本赤黑色,死后变作青白色。其痕未见,有可疑处。先将水洒湿,后将葱白拍碎,涂痕初。以醋蘸纸盖上,候一时久出去,以水洗,其痕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