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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口吻、两颊及胸前有吐涎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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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
出自:
宋慈
《洗冤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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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风俗,检四人皆于尸旁开一深坑,用火烧红,去火入尸在坑内。泼上糟、醋又四面逼火,良久,扛出尸,人尸至三四次经火,肉色皆焦赤,痕愈不分明,行吏因此为奸。
翻验尸,先令多烧苍术、皂角尸前,检毕,约三五步,令人将醋泼炭火上,行从上过,其秽气自然去矣。多备葱、椒、盐、白梅防其损不见处。忤作、行人受嘱,多以芮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不见,以甘草汁解之,则见。
人身本赤黑色,死后变作青白色。其痕未见,有可疑处。先将水洒湿,后将葱白拍碎,涂痕初。以醋蘸纸盖上,候一时久出去,以水洗,其痕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