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由正义的理念过渡到财产权的结构,显然需要有适当的联结。这个关键,就出现在第10章。在这一章里,哈里斯明确列出他认为合于正义的三个基本条件;他认为,一个正常的社会(或任何一个通情达理的公民),会接受这三个条件。因此,符合这三个条件,财产权的结构就是合于正义:第一,承认自然的平等(natural equality);第二,接受选择自主的价值(the value of autonomous choice);第三,强调身体的尊严不受任意侵犯(the banning of unprovoked invasions of bodily integ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