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社会时,每个人都交给了社会一些权力,只要社会不消失,这些权力就不能重归于个人手中,而是继续留在社会中; 如果不是这样,就不会有社会,也不会有国家,而这是与原来的协议相悖的。同样地,如果社会已经把立法权交给了议会,由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来继续行使这些权力,并给议会规定产生后继者的范围和职权,那么,只要政府不消失,立法权就不能重新回到人民手中; 因为他们已经赋予了立法机关以权力,并且让立法机关永远存在,那么人民放弃的政治权力就不能再收回了,而只能给予立法机关。但是如果规定了立法存在的期限,让这种权力只是暂时被任何个人或议会所拥有,或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戒者规定的期限到了的时候,社会可以重新拥有这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