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这也是一个双重含义的术语,既指资产阶级社会,也指社会的“经济基础”。它是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借用来的。这个词本来是18世纪产生的(例如亚·弗格森写过《市民社会史试论》),意思是“市民的社会”或“资产阶级的社会”,但黑格尔却把这个词运用到该书中,把它当作一种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组织形式(见该书第三篇《伦理》第二章),用它表示物质生活和生产的领域以及为保护这一领域而设置的司法、警察、同业公会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