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先已使一般人习惯了这个想法:次性质——颜色、声音、气味等等——是主观的,并不属于对象本身。康德如同贝克莱和休谟,更前进一步,把主性质说成也是主观的,固然他和他们的方式不尽相同。康德在大多时候并不怀疑我们的感觉具有原因,他把这原因称作“物自体”或称“noumena”(本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