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后分析篇》Ⅱ.11中,他以一种较令人满意的方式论述了4类原因:“有四种原因:首先,物自身的本质;其次,存在物所必定具有的条件;第三,物质运动的第一推动力;最后,物质的目的或目标。”这就是被经院哲学家普遍采纳的把原因划分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4种的根源,我们从《苏阿茨形而上学争论录》中可以看到这种划分——经院哲学的真实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