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很清楚了:《邦联条例》是各邦授权,《联邦宪法》确实人民授权。或者说,制定《邦联条例》的13个邦,制定《联邦宪法》的是“美利坚人民”。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邦联和《邦联条例》的基础,用人民(people)这个既现实又抽象的政治群体作为新国家的奠基人和新政府的授权人,并以他们的名义实现了国家性质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