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可因处世态度或个人尊严方面的缺点,失去别人的尊重,也可能因为侵犯别人的权利而受谴责,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并不单是表面上的差别。”“如一个的行为既未违反任何对大众特定的义务,除自己外又未对任何人有显著的伤害,却对社会发生偶然的或可称为推断的损害时,社会为了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也尽可忍受这种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