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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资合同 (菁华10篇)

日期:

委托投资合同1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上海: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 托管银行:_________。

  1.6 投资顾问:_________。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3.1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4.1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5.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3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4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合同2

  本委托投资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以下双方在_________签署: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是一家根据*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一_________;

  2.乙方为_________现任总经理,且乙方知晓_________有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的_________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及

  3.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并持有目标股权。

  因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委托投资金额

  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委托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投资_________的资金。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应以银行汇款凭证为证据。

  1.2上述第1.1条规定的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不应被视为赠与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行为。

  1.3乙方承诺,上述委托投资金额将仅用于受让目标股权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股权持有

  2.1_________的股权变更完成之后,甲方有权通过乙方享有_________股东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_________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4)对_________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和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_________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及

  (8)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2_________完成其股东变更手续之后,甲方通过乙方承担_________股东的义务,该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_________章程;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及

  (3)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3上述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可由乙方以其自身名义行使,但是,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明了乙方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使均应在甲方指示或授权下进行。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甲方利益考虑,乙方可先行作出决定,但应在事后立即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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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乙方特别承诺,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指示的情况下,其不得将目标股权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让与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及

  (2)乙方已与_________签署了形式和实质均令甲方满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已生效。上述协议中,乙方受让股权为_________股权的_________,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四条其他

  4.1本协议签署后,如对其中内容需要修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签字。

  4.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投资合同3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上海: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 托管银行:_________。

  1.6 投资顾问:_________。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3.1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4.1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5.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3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4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合同4

  本委托投资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以下双方在_________签署: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是一家根据*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一_________;

  2.乙方为_________现任总经理,且乙方知晓_________有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的_________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及

  3.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并持有目标股权。

  因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委托投资金额

  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委托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投资_________的资金。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应以银行汇款凭证为证据。

  1.2上述第1.1条规定的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不应被视为赠与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行为。

  1.3乙方承诺,上述委托投资金额将仅用于受让目标股权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股权持有

  2.1_________的股权变更完成之后,甲方有权通过乙方享有_________股东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_________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4)对_________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和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_________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及

  (8)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2_________完成其股东变更手续之后,甲方通过乙方承担_________股东的义务,该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_________章程;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及

  (3)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3上述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可由乙方以其自身名义行使,但是,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明了乙方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使均应在甲方指示或授权下进行。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甲方利益考虑,乙方可先行作出决定,但应在事后立即通知甲方。

  2.4乙方特别承诺,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指示的情况下,其不得将目标股权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让与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及

  (2)乙方已与_________签署了形式和实质均令甲方满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已生效。上述协议中,乙方受让股权为_________股权的_________,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四条其他

  4.1本协议签署后,如对其中内容需要修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签字。

  4.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投资合同5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上海: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 托管银行:_________。

  1.6 投资顾问:_________。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3.1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4.1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5.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3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4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合同6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上海: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 托管银行:_________。

  1.6 投资顾问:_________。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3.1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4.1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5.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3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4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合同7

  本委托投资协议于xxx年xxx月xxx日由以下双方在xxx签署:

  xxx(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xxx

  联系地址:xxx

  xxx(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xxx

  联系地址:xxx

  鉴于:

  1。xxx是一家根据*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一xxx;

  2。乙方为xxx现任总经理,且乙方知晓xxx有意将其持有的xxx的xxx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及

  3。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并持有目标股权。

  因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委托投资金额

  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xxx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委托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投资xxx的资金。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应以银行汇款凭证为证据。

  1。2上述第1。1条规定的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不应被视为赠与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行为。

  1。3乙方承诺,上述委托投资金额将仅用于受让目标股权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股权持有

  2。1xxx的股权变更完成之后,甲方有权通过乙方享有xxx股东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xxx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4)对xxx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xxx章程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和xxx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xxx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及

  (8)法律、行政法规及xxx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2xxx完成其股东变更手续之后,甲方通过乙方承担xxx股东的义务,该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xxx章程;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及

  (3)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3上述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可由乙方以其自身名义行使,但是,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明了乙方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使均应在甲方指示或授权下进行。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甲方利益考虑,乙方可先行作出决定,但应在事后立即通知甲方。

  2。4乙方特别承诺,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指示的情况下,其不得将目标股权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让与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及

  (2)乙方已与xxx签署了形式和实质均令甲方满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已生效。上述协议中,乙方受让股权为xxx股权的xxx,转让价格为xxx元人民币。

  第四条其他

  4。1本协议签署后,如对其中内容需要修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签字。

  4。2本协议一式xxx份,双方各持xxx份。

  甲方(公章):xxx 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x年xx月xx日xxx年xx月xx日

委托投资合同8

  本委托投资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以下双方在_________签署: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是一家根据*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一_________;

  2.乙方为_________现任总经理,且乙方知晓_________有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的_________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及

  3.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并持有目标股权。

  因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委托投资金额

  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委托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投资_________的资金。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应以银行汇款凭证为证据。

  1.2上述第1.1条规定的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不应被视为赠与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行为。

  1.3乙方,上述委托投资金额将仅用于受让目标股权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股权持有

  2.1_________的股权变更完成之后,甲方有权通过乙方享有_________股东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_________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4)对_________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和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_________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及

  (8)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2_________完成其股东变更手续之后,甲方通过乙方承担_________股东的义务,该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_________章程;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及

  (3)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3上述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可由乙方以其自身名义行使,但是,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明了乙方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使均应在甲方指示或授权下进行。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甲方利益考虑,乙方可先行作出决定,但应在事后立即通知甲方。

  2.4乙方特别,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指示的情况下,其不得将目标股权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让与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及

  (2)乙方已与_________签署了形式和实质均令甲方满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已生效。上述协议中,乙方受让股权为_________股权的_________,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四条其他

  4.1本协议签署后,如对其中内容需要修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签字。

  4.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投资合同9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在 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第二条:期限: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截止日期 年 月日,期初资产 元(大写: )。

  第三条:交易对象:

  第四条:利润定义:

  (甲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第五条:报酬

  委托正式开始后,甲方支付乙方投资管理费用 元,合同期满后,如果利润率为正,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 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乙方付给甲方损失的 作为赔偿。

  第六条: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账户资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资金,视为违约,不论此时利润正、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元;

  第七条: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元,不足元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甲方支付。

  第八条:乙方拥有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并按第五条结算方式结算。

  第九条:甲乙双方均有保护账户安全的责任,因某一方泄露账户信息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按第五条结算方式结算。然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合同10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____层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

  2、标的用途:_________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抢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方米税前_________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1)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25日至30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2)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当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20%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_________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备案机关1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合同 (菁华10篇)扩展阅读


委托投资合同 (菁华10篇)(扩展1)

——委托投资合同 (菁华10篇)

委托投资合同1

  委托投资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以下双方在_________签署: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是一家根据*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一_________;

  2.乙方为_________现任总经理,且乙方知晓_________有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的_________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及

  3.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并持有目标股权。

  因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委托投资金额

  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委托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投资_________的资金。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应以银行汇款凭证为证据。

  1.2 上述第1.1条规定的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不应被视为赠与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行为。

  1.3 乙方承诺,上述委托投资金额将仅用于受让目标股权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 股权持有

  2.1 _________的股权变更完成之后,甲方有权通过乙方享有_________股东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_________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4)对_________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和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_________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及

  (8)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2 _________完成其股东变更手续之后,甲方通过乙方承担_________股东的义务,该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_________章程;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及

  (3)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3 上述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可由乙方以其自身名义行使,但是,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明了乙方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使均应在甲方指示或授权下进行。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甲方利益考虑,乙方可先行作出决定,但应在事后立即通知甲方。

  2.4 乙方特别承诺,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指示的情况下,其不得将目标股权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让与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及

  (2)乙方已与_________签署了形式和实质均令甲方满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已生效。上述协议中,乙方受让股权为_________股权的_________,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四条 其他

  4.1 本协议签署后,如对其中内容需要修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签字。

  4.2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投资合同2

  本委托投资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以下双方在_________签署: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是一家根据*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一_________;

  2.乙方为_________现任总经理,且乙方知晓_________有意将其持有的_________的_________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及

  3.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并持有目标股权。

  因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委托投资金额

  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委托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投资_________的资金。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应以银行汇款凭证为证据。

  1.2上述第1.1条规定的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不应被视为赠与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行为。

  1.3乙方承诺,上述委托投资金额将仅用于受让目标股权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股权持有

  2.1_________的股权变更完成之后,甲方有权通过乙方享有_________股东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_________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4)对_________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和_________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_________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及

  (8)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___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2_________完成其股东变更手续之后,甲方通过乙方承担_________股东的义务,该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_________章程;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及

  (3)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3上述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可由乙方以其自身名义行使,但是,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明了乙方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使均应在甲方指示或授权下进行。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甲方利益考虑,乙方可先行作出决定,但应在事后立即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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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乙方特别承诺,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指示的情况下,其不得将目标股权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让与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及

  (2)乙方已与_________签署了形式和实质均令甲方满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已生效。上述协议中,乙方受让股权为_________股权的_________,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四条其他

  4.1本协议签署后,如对其中内容需要修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签字。

  4.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投资合同3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上海: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 托管银行:_________。

  1.6 投资顾问:_________。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3.1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4.1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5.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3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4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合同4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受托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xx的xx广场(以下简称“xx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层____号,建筑面积____*方米。

  2、标的用途:xx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xx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xx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xx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托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于____年 ____月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xx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方米税前xxx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日至____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xx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 ____% 作为违约金。

  2、甲方

  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 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xx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xx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 份,备案机关 1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投资合同5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上海: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 托管银行:_________。

  1.6 投资顾问:_________。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3.1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4.1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5.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3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4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合同6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1.1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上海:_________)

  1.2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

  1.3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 托管银行:_________。

  1.6 投资顾问:_________。

  1.7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

  1.9 信托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1.10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 信托资产净值:最*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 受托人: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2.1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3.1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4.1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5.1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3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5.4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 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合同7

  本委托投资协议于xxx年xxx月xxx日由以下双方在xxx签署:

  xxx(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xxx

  联系地址:xxx

  xxx(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xxx

  联系地址:xxx

  鉴于:

  1。xxx是一家根据*法律合法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一xxx;

  2。乙方为xxx现任总经理,且乙方知晓xxx有意将其持有的xxx的xxx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及

  3。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受让并持有目标股权。

  因此,经友好协商,双方兹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委托投资金额

  1。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将xxx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委托投资金额)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投资xxx的资金。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应以银行汇款凭证为证据。

  1。2上述第1。1条规定的委托投资金额的提供不应被视为赠与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行为。

  1。3乙方承诺,上述委托投资金额将仅用于受让目标股权的资金使用。

  第二条股权持有

  2。1xxx的股权变更完成之后,甲方有权通过乙方享有xxx股东的权利,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xxx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4)对xxx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xxx章程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和xxx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xxx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及

  (8)法律、行政法规及xxx章程所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2xxx完成其股东变更手续之后,甲方通过乙方承担xxx股东的义务,该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xxx章程;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及

  (3)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3上述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可由乙方以其自身名义行使,但是,为本协议之目的,甲、乙双方明了乙方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使均应在甲方指示或授权下进行。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甲方利益考虑,乙方可先行作出决定,但应在事后立即通知甲方。

  2。4乙方特别承诺,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指示的情况下,其不得将目标股权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让与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及

  (2)乙方已与xxx签署了形式和实质均令甲方满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已生效。上述协议中,乙方受让股权为xxx股权的xxx,转让价格为xxx元人民币。

  第四条其他

  4。1本协议签署后,如对其中内容需要修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签字。

  4。2本协议一式xxx份,双方各持xxx份。

  甲方(公章):xxx 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x年xx月xx日xxx年xx月xx日

委托投资合同8

  甲方(受托人):

  乙方(委托人):

  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本着*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投资合作事项:

  乙方将出资--------万元的股票帐户委托甲方进行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的投资操作,实现资金与操作技术的投资合作,以求获得较好利益。

  二、投资合作具体要求:

  1、乙方在双方认可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并存入委托资金、办理电话委托交易系统或网上委托交易系统。开户资料由乙方保存。乙方仅告诉甲方股票帐号、交易密码及委托电话(或委托网站),确保甲方可以进行正常的股票交易。股票帐号和密码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2、在委托开始之前,乙方帐户上如果有历史遗留股票,将按委托开始日收盘价格计算为初始投资资金。委托开始后,乙方帐户内遗留的`股票,甲方将视市场情况对乙方帐户里的股票品种进行更换或者持有。

  3为保证资金安全和操作的稳定性,委托期间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买卖股票。乙方对甲方的操作享有查询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但乙方不得干涉和督促甲方买卖股票、不得自己操作委托资金的股票买卖和擅自变更股票帐户交易密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动用或退出股票帐户上资金,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因此而不承担亏损责任。

  4、甲方在操作上应高度负责,以资金安全为原则,按操作计划、操作制度、风险控制方法进行适时交易,确保操作资金安全获利。

  5、甲方对操作帐户资金、交易记录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乙方对操作帐户所投资的个股品种以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其中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三、操作风险控制

  1、甲方无操作帐户上提取现金和转移资金的相关手续依据,以保证资金安全。

  2、在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同时,甲方将对股票总市值进行10%的标准止损,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交易;亏损超过10%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

  四、投资收益的分成和结算

  1、投资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与乙方按照3:7(甲方占3成,乙方占7成)进行分成。

  2、每月预结算一次,12个月总结算。每月结算后24小时之内由乙方将甲方分成部分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对本协议中的约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加以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

  2、若乙方不能按时将投资收益分成汇到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依据本协议享受收益,。

  3、如因发生战争、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除发生以上规定情形外的单方面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对方投资额-------%违约金.。

  5、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对双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请裁决。

  六、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合同9

  甲方:地址:联系:

  乙方:地址:联系:

  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本着*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名词定义

  1、甲方、乙方:甲方系出资人,委托乙方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并与之签订委托合同的对象。乙方系受托人,受甲方授权为其合法资产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的对象。

  2、账户、币种、单位、品种:账户指甲方在证券营业部合法开设的股东凭证及资金账户。币种:人民币。单位:元。品种:股票、基金、债券等。

  3、本金、利润、利润率(或收益率):本金指甲方授权乙方在其账户内从事投资理财服务的原始资金总额。期间利润=期末本金-期初本金+期间存款利息-交易税费。利润率(或收益率)=利润/本金_100%。

  二、约定条款

  1、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供投资理财服务。

  2、甲方提供的期初本金:______万元,开户营业部:____________,股东账号:______ (深市),______(沪市),资金账号:______,资金及交易密码以电话形式告知乙方。

  3、甲方享有本金并承担指定账户的投资理财盈亏风险,账户本金与利润按月/季结算。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_3_万元的投资理财服务费,以深入修建上层信息与挖掘机构渠道。

  4、若投资收益率0%-30%以下,则乙方享有利润分成的8%;若收益率30%以上,则乙方享有利润分成的10%,其他利润均由甲方享有。

  5、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甲、乙双方任何通过口头、书函、短信等形式进行约定、要求、承诺指定账户实现保底、固定、超额利润的言行均为无效。

  6、甲、乙双方秉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为做好止损止盈,合同期内任意时间,若指定账户实现的利润率小于等于-30%或大于100%,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按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本金到位,并提供给乙方账户代码、资金及交易密码。合同期间,甲方可以查询账户但不能参与任何交易操作。

  2、甲方享有指定账户的对应利润分成,并须承担指定账户因甲方原因不能交易的系统性及技术性风险。

  3、甲方须于每期结算后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利润分成并及时将金额转入乙方账户。

  4、甲方依合同享有投资理财过程的资产交易知情权、风险损失知情权以及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诚实信用,殚精竭虑,专心打理,为甲方提供优质投资理财服务,以实现甲方合法资产净值、保值、增值为使命。

  2、乙方在投资理财服务期间,须于每季度的____日前准时通告甲方查帐并报送给甲方指定账户的动态盈亏报表。

  3、乙方享有对应的利润分成,并须承担指定账户因乙方原因不能交易的系统性及技术性风险。

  4、乙方依合同享有投资理财期间的操作保密权以及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得干涉阻扰。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合法持有指定账户的股东权证及资金账户,并保证不对第三方泄露乙方交易的任何信息。乙方除投资理财的交易行为以外,无权泄露任何账户信息或动用、挪用账户资金,并须对交易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2、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在合同期间单方面改变资金账户及交易密码,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甲方不得在合同期间无故半途中断投资理财服务而提款,如甲方真有急需可与乙方协商终止合作,但由此导致的损失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投资理财风险,如有利润产生,甲方仍须按合同给予乙方对应报酬。

  六、相关附则

  1、本合同所有风险损失均相对本金而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必须守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本着真诚互信的态度予以协商补充。

  2、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适合国家法律,并依法处理双方争议及违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投资合同10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受托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xx的xx广场(以下简称“xx广场)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层____号,建筑面积____*方米。

  2、标的用途:xx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xx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xx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xx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托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于____年 ____月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xx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方米税前xxx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____日至____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xx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 ____% 作为违约金。

  2、甲方

  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 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xx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xx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 份,备案机关 1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投资合同 (菁华10篇)(扩展2)

——投资合同 (菁华10篇)

投资合同1

  《道路工程投资建设—移交BT合同》(下称“本合同”)由 永定县人民* (下称“甲方”)和 福建客家同元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鉴于:

  1. 甲方系永定县人民*,为 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 道路工程项目的最终项目业主方。

  2. 甲方根据经过公开招标,决定就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道路工程项目以“投资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 福建客家同元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为投资建设方。

  3.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建设该项目,并在投资建设完成后向甲方移交该工程项目;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价款。

  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本合同项下,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赋予的含义:

  1.1 “项目/本项目”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道路工程项目。

  1.2 “甲方”,亦称“回购方”,系指 永定县人民*。

  1.3 “乙方”, 亦称“BT方”,系指 福建客家同元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

  1.4 “双方”系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1.6 “投资建设—移交”:永定县人民*将拟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签约授予投资建设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投资建设方负责该项目的全部投融资和全部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建设完成后,甲方向投资建设方进行协议回购的行为。

  1.7 “建设期”系指本合同签订后,至项目交工验收之日。

  1.8 “回购期”系指自回购起始日至支付完所有回购价款之日止的期间。

  1.9 “回购起始日”系指BT方完成道路竣工验收之日。

  1.10 “回购价款”: 本项目回购价款由BT方工程费用、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及回购期利息构成。

  1.11 “回购基数”:由BT方工程费用及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组成。

  1.12 “BT方工程费”:包含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其他费用。

  1.13“回购期利息”:以回购基数减除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00%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点时间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的中间日。

  1.14“人民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本合同中双方之间的所有货币活动均按人民币结算。

  1.15 “不可抗力”系指本合同订立时无法预料,发生时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1.16“工程总投资”系指用于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预留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回购期利息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工程总投资的费用。

  1.17 “建筑安装工程费”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的费用,亦称“建安工程费”。

  1.18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包含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研究试验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价费、供电贴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人员培训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内的各项费用。

  该费用中如有乙方列支的费用,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计入工程总投资。

  1.19“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20“工程进度”系指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工程量、工作量和控制性工程四项内容的综合指标。

  1.21“规范”系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投资、建设标准中引用的国家、部门、行业及地方颁发的规范、规程、标准。

  1.22 “合同段”系指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写明的工作段。工作内容包含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二条总则

  2.1 本合同双方之间是*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甲方应当维护和支持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2.2本项目工程*分由乙方负责组织管理团队进行,乙方对本项目的管理、建设、采购等拥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2.3 甲方和乙方声明如下:

  2.3.1 任何一方均有权签署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或公司的授权和审批手续均已完成;

  2.3.2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对双方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2.3.3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一方应遵守的任何使用法律或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

  2.3.4 双方均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和本项目履行过程中,依法各自取得所有的*批准、许可、执照、正式并保持其合法有效;

  2.3.5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经营性活动;

  2.3.6 乙方是本合同建设期间的投资建设方,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行使其本项目的建设职能,在向甲方交付合格的工程项目后,有权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

  2.3.7 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届满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

  2.3.8 乙方承诺投入本项目的自有且来源合法的资金不少于工程概算总投资的70%,保证建设资金按时投入本项目并满足建设进度要求;

  2.3.9 乙方同意,乙方对于所设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或可能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及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4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接受顺序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4.1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4.2 本合同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4.3 中标通知书;

  2.4.4 投标文件及其所有附件;

  2.4.5 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

  2.4.6 图纸;

  2.4.7 乙方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2.4.8 其他应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乙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和现场签证等。

  2.4.9甲方有关承诺。

  第三条 项目概况 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道路工程起点接目前现有309省道,桩号K0+000,终点位于与北环路交叉路口,桩号K0+938.017,设计道路全长938.017米,宽度24米,其中车行道各8.5米,两侧人行道各3.5米,为一块板路幅。

  项目工期:本项目于年 月 日开工,年 月 日完工,工期共个月。

  第四条 投资

  4.1 BT项目总投资的确定

  4.1.1暂定项目总投资

  本合同项下,BT方就本项目的投资总金额暂定为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

  4.1.2 BT方工程投资

  BT方应按满足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要求安排资金投入,并接受回购方的监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工程量的变更,投融资额度也存在变更,根据实际变更的情况,BT方必须无条件追加建设投资,且融资利率不变。

  4.2最终确认的项目总投资

  最终项目总投资按照建设期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调整以及按实计算的回购资金的利息确定。

  4.3 融资利率及调整

  融资利率的调整:在项目回购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如有调整,甲乙双方须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之日起进行相应调整。

  4.4项目投资的来源

  4.4.1甲方为完成前期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建、地勘、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含清单编制、拦标价组价和结算审核)等项目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提供足额融资保证,并确保融资到位。

  4.4.2 BT方应确保其投入本项目的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并对此承担责任。

  4.4.3 BT方应根据确定的项目融资方案实施融资,并根据资金使用需求计划将资金投入本项目。

  第五条项目建设

  5.1 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批、环评、水保、地灾和矿产压覆、林业保护、文物保护、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建等建设前期工作手续的办理;

  5.2 乙方负责建设期间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但不包括前期工作、规划设计、监理招标等。

  5.3 项目用地

  5.3.1 项目建设用地由甲方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甲方负责完成所有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管线建设、用地补偿等事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3.2 甲方的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管线建设应分段实施、分段移交以确保乙方的.工程建设,如因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程序的不合法或延误,致使建设用地移交影响

  施工进度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3.3甲方保证在项目建设期内获得所有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证(不包括临时用地)或者合法的相关用地手续。

  5.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

  5.4.1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阶段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等由甲方依法确定实施单位,故此双方同意,勘察、设计、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应全力配合。因勘察、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等方面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质量问题、损坏以及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5.4.2 本项目质量监督单位由甲方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质量监督单位对本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5.5 前期工作

  5.5.1 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负责相关前期工作的具体实施。

  5.5.2 本合同项下,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包括临时用地、供电、供水、排水、进出通道、爆破、土石方取弃、淤泥弃方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5.6 工程开工

  5.6.1 本项目在满足以下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

  (1)甲方负责完成征地和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工作,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场地移交计划及要求》移交给乙方,可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符合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开工手续。

  5.6.2 在本合同生效并满足上述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开工申请,依法取得开工批准。

  5.7暂停施工

  5.7.1 因甲方原因而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双方应立即协商暂停施工的时间。

  5.7.2 因第三方原因(含项目前期未预见到的特殊地质条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5.8 复工

  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复工通知后,乙方因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坏。若此类暂停施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暂停施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暂停施工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则已完成且构成永久工程的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修复费用(如临时工程、拟用于工程的材料或设备等)由乙方承担。

  5.9 工程延期

  5.9.1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本合同确定的工期延误,可以延长本项目工期。

  (1)重大设计变更;

投资合同2

  投资项目:×××××有限公司

  投资方:

  合作期限:由××××年××月××日到××××年××月××日

  项目地址:××××××××××

  一、合作条款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与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各方充分协商,决定由×××发起,由***作为本项目的天使投资人,联合投资以下创业项目,特订立本投资合作协议。

  1、投资计划

  创业型企业:×××××有限公司,是以××××为主营业务,预计初期(头××个月)投资额约为××万元。

  2、股权投资及股东分工

  本项目目前由×位股东组成,××××年前的投资预算为××万元。

  一、由×××x作为天使投资人,出资××万元占该项××%股份。出任企业战略及投融资顾问,主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对外融资。其只参与运营过程监管,不直接参与日常管理运营。无薪酬。享有×个董事投票*位。协议期内,其将授权委托×××代为行使本项目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出任监事职务,负责企业的运营、财务、采购和行政等方面监管事务,不直接参与项目的日常管理运营,无薪酬。

  二、由×××出资××万元占该项目××%股份。出任执行总监(CEO)兼企业法人代表,全盘负责项目的统筹运营和行政管理事务,无薪酬。享有×个董事投票*位。

  三、由×××出资××万元占该项目××%股份。出任运营总监(COO),主要负责××××××事务,无薪酬。享有×个董事投票*位。

  四、由×××出资××万元占该项目××%股份。出任技术总监(CTO),主要负责××××××等事务,无薪酬。享有一个董事投票*位。

  3、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利润分配

  利润-纳税-提留基金(发展基金30%+员工与管理层奖金5%)=红利(按股份比例分配)。 风险承担

  各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是以其当期在本企业拥有的股份比例为限。

  二、特别约定条款

  1、保护条款

  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且须获得天使投资方的赞同票方能通过:

  (1)导致公司债务超过×万元的事由; 超过×万元的一次性资本支出;

  (2)公司购并、重组、控股权变化和出售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

  (3)公司管理层任免、工资福利的实施计划;

  (4)新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

  (5)公司购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或进入非主营业务经营领域;进入任何投机性、套利性业务领域;

  (6)公司给第三方的任何技术或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7)公司给管理者或员工的任何借款;任何与公司发起人或员工有关的关联方交易;

  (8)××位创始人股东必须承诺全职担任上述职务最少×年。如属其个人原因在×年任职期间退出有关职务的,除属股东会决议的正常职务调动或不可抗力事项,否则,其应向公司无偿移交其持有股份的50%,并支付其退出时该职务所需的工资福利,作为聘请新的职务替代者,直至支付至余下的任职期。退出职务的股东,可保留董事*位,但要取消董事投票权。

  (9)如项目在三个月内结束运营而解散的,在处分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时,天使投资方占70%,在六个月内结束运营而解散的,天使投资方占50%。

  2、增资扩股条款

  1、为保证公司股权安全及长远发展,在增资扩股时需引入战略性股东。公司将来在引入股东增资扩股时,由股东各预留一个推荐新股东*位。新股东的加入必须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和战略投资性股东的定位,且必须得到天使投资人同意。

  2、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各股东应先按其当期拥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减持,以迎合新的战略性股东加入。日后,任何股东若有出让股权行为,在同等价格下必须优先出让给现有公司股东,由现股东先按股份比例自愿认购。

  3、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原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股东都有权就引入新股东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获得超过五分之四董事*位投票同意的视为无效,具体安排由股东会议决议。

  4、共售权:本轮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原股东欲出让股权给第三方时,投资方可以同等条件将所持股权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购买方拒绝购买投资者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的,出售方亦不得出售其股权。

  意义:以上规则的最大意义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确保股东拥有按股份比例增资和获得股权收益的权利。

  3、股东股权保障条款(防稀释条款)

  1、项目在将来增资扩股过程中,原始股东的股权将不可避免会因应新股东的加入或多轮股权融融资而被稀释。为提前应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现股东一致同意:如日后出现以上情形,股东会确保天使投资方在本项目的最低持股为15%,×××为15%,×××为15%,×××为15%。此为原始股东的最低股权额度保证,期间股东可以因应其个人的意愿,将股份减持低于上述规定的百分比。

  2、为保证原始股东的最大利益及公司控制权的安全,各原始股东出让的股权,必须优先由其它原始股东按其同期持有的股权比例购买。如在公示期仍无原始股东购买,才可向外界出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3、任何一方股东,在公司年度计划中需要增资扩张时,需尽力募集股权比例规定该期股东应投入的资金。如有股东在当年财务结算年度未能足额出资的,该年度股份比例则自动递减到其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其它感兴趣的股东可优先按其持有股份的比例出资填充,获得当年的股权分红收益。

  4、上年度未完成增资额的股东,在第二个财务结算年开始,可重新注入上年尚欠部分的增资款,而其该年度的股份比例将重新修正至实际出资额,获得与当期实际股权的分红收益。 意义:以上规则的最大意义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原始股东的权益。

  4、股权激励

  管理层分红

  为体现全职股东及高管所担当职务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股东一致同意:在每年的税后净利润中,向CEO额外配发3%,向COO、CTO分别额外配发1.5%的分红作为职务奖励。有关职务奖励直至其出现职务调动、自愿离职、合作期满或公司出现自发的清算结业行为为止。 期权池

  公司将来如果出现股权融资行为的,为激励管理层提升企业效益和管治能力,帮助员工从职业规划过渡到事业规划,确保优秀的`人才不会流失,各股东一致同意:为非股东的项目执行团队管理层,预留当期企业股权总额的5%,作为期权池让他们优先认购。

  5、其他约定

  第2/3页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

  1、作为股东,各方可随时查阅和监管来自采购和运营方面的财务数据。为保证企业内部运营管理的高效和廉洁,每月企业的会计帐目,货款结算和单笔超过100元的开支报销项目,必须提交给各方股东共同签署批准后方能入帐。

  2、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股东均具有对企业内部的重大决策方面的表决权利,有参与制定和行使股东会股东决策的权利。

  股东义务

  1、各股东应尽心尽力,克己奉公,勤勉负责,为企业创造最大效益。

  2、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一切以本企业利益和声誉为重。

  3、各股东一旦签定本协定书,就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协定书所列条款,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出资及其它法定义务。

  四、违约责任

  1、竞业禁止条款:为免与公司的核心利益产生冲突,在合作期内,所有股东无论在职或离职期间,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有关的行业,否则将视为严重违约。违约方应即时清退出股东会,并将其当期所有股权的50%无偿出让给公司作为违约金。

  2、任何一方股东未按本协议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的,每逾期10日为一个阶梯,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其应出资额的2%作为违约金,直到出资完毕为止。

  3、由于股东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总额20%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4、初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临时增加投资以应付开销,各方股东再按股份比例进行增资。各股东应克尽本份,努力在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任务,不得拖欠,否则按以上规定按违约处理。

  五、注意事项

  1、本协议书为公司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如与公司章程有关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本协定书内容如要修改,需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适用条款实施。

  2、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本协议书的补充文本,如以上条款有与《公司法》抵触的情况,以《公司法》有关条款为准。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再行友好协商一致,以补充条款方式载明。

  4、各股东在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选择向签约地法律机构提出仲裁和诉讼。

  5、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各股东各执一份,企业存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定即时生效。

  各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定地点

投资合同3

  甲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等、公*、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投资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及融资费用

  1.1 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下称“委托资金”),委托甲方投资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标的项目”)。乙方自愿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交易机构开设以下资金账户:

  (1) 开户机构:________________

  (2) 账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

  (3) 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

  投资要求:

  (1)投资成本:________________

  (2)投资期限: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向甲方账户划转上述委托资金,具体的资金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金额为准。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委托资金的接收账户:

  开户机构:________________

  账 户: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1.3 委托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委托资金交付给甲方。

  1.4 为保障委托资金专款专用,乙方有权引入银行以资金监管方式对甲方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及委托资金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银行以乙方指令作为资金对外划付的指令,甲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二、投资分配及撤资

  2.1 自乙方委托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甲方应在__日内完成投资,甲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由双方协商资金的后续处理事宜。

  2.2 甲方依约完成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按实际投资亏损的_________%承担风险,投资期限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款,并按照投资收益情况结算损益分成,也可续签委托投资协议。

  委托投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3 投资期限内,若乙方需提前撤资,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甲方予以返还全部本金并返还当日结算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收益,甲方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4 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对账户亏损或盈利进行分配结算。

  三、甲方的权限范围

  3.1甲方须要向乙方提供基本资料,如身份证,联系方式。

  3.2受乙方委托,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资资金自主操作和管理,并应高度负责,定期向乙方通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乙方的资金安全。本协议项下,甲方仅能依约将乙方的委托资金用于投资标的项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2 甲方必须根据本协议1.1条约定的具体投资要求对标的项目进行投资,若标的项目实际情况与该投资要求不同,则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投资。

  3.3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的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密,不得对其他人泄漏。

  3.4双方确认,依约完成投资后,乙方为该投资项目下所有权益的实际权利人,甲方仅为乙方代理人,甲方不对该投资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投资项下的权益进行出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会对乙方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置行为。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基本资料,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4.2对甲方的操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应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操作。

  4.3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投资理财交易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交易记录等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

  5.1 本众筹协议是双方关于本项委托的最新文本,将取代在此之前达成的任 何书面或口头的众筹协议范本。5.2对本协议中的约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加以修改和签订补充协议。

  5.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或解除,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4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6.1 本众筹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自双方本人签字生效。

  附件:利润分配明细表(本页无正文,为《众筹投资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4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三方一致同意用出资总额_________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各共同投资人将各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共同投资人身份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甲乙丙三方投资人有权相互检查各自所负责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当三方中一方或两方不再参加公司日程事务的管理时,从事公司管理的一方或两方有义务向不再参加公司管理的两方或一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乙丙三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某一方或两方执行共同投资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投票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任何一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任何一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投资合同5

  甲方:陈学玉 (简称甲方)

  学校名称:泸州市启明职业技术学校

  乙方: 陈 勇 (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启明学校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 启明职业技术学校 所有学生宿舍楼、学生课室、教职工办公室安装纯净水直饮水设备一事,一致达成: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学生宿舍楼各层、教学楼各层、教职工办公室等校区内安装格美牌直饮水设备系统,相关事宜定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用的方式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投资回报,收费期限为10 年。

  2、甲方对乙方安装在学校内的纯净水、直饮水系统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详见工程预算表),有责任给予管理和防护,对于人为破坏有关设备,其修理及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追讨破坏者,赔偿给乙方。

  3、在投资期内,甲方不得因各种原因与其他投资方或本校自行安装供热水设备参与供开水、或其他直饮水设备(除乙方设备维修期间),否则,作甲方违反合约处理,由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投资损失。

  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不得提前中止乙方 10 年的投资收费期,如发生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等原因导致该供水系统无法被学生正常使用,则甲方需按投资折旧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 投资折旧费=投资总额/ 10 ×(10 年减去已收费年数)

  5、甲方协助配合乙方进行“直饮水”的收费活动,对学生采用先收费后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6、由于电是甲方管理的,甲方负责提供直饮水设备所需电源和水源到取水点。在主电源上安装一个电源总开关(380V/50HZ)和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开关(具体规格视设备功率而定)。

  7、甲方应确保自来水供应正常,保持足够的自来水供应压力。自来水输送到每个宿舍、或各个需要使用冷水的场所。

  8、甲方负责将提供各宿舍楼的主管路、主电源等基础设施供乙方使用。

  9、如因供水供电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供应直饮水,甲方需及时解决正常的供水供电(除供水供电部门造成影响外)。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甲方所有学生宿舍楼、教学楼、教职工办公室进行纯净水、直饮水工程投资,投资金额是 60 万元(含RO直饮水设备、工作台、不锈钢保温水箱、控制箱、直饮水设备和水箱之间连接的管路、水泵及其附件等等),具体详见附件二《学校直饮水工程参数设计表》。

  2、随着甲方学生人数的增多,乙方将逐步加大对甲方学生宿舍的直饮水工程的投资。

  3、乙方需全年四季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直饮水使用,开水水温保持在90-100℃。如果学校用水量增加,乙方可以增加设备;如果学生用不了那么多的水,乙方可以减少设备投入,根据学生的实际使用需求进行设计。

  4、直饮水设备投入使用后,由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由乙方负责)。一旦出现故障,乙方需及时进行抢修,小故障24小时内,重大故障48小时完成,保证机组的正常运作。

  5、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直饮水设备系统,直饮水设备安装在甲方现有的自来水接口旁边,乙方负责连接水管到纯净水供应到每层楼指定点。

  三、纯净直饮水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乙方所生产的直饮水设备,采用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RO逆渗透技术、和中空超滤膜技术,可以生产出符合人体所需的、健康的优质纯净水、和矿物质水,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这种饮用水质量,远非一般的桶装水可以比拟的。

  1、乙方投资直饮水设备后,具有如下优点:

  1)、确保水的质量优于传统的桶装水质量,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安装到每一层学生宿舍楼和每一层教学楼、办公室中,确保学生、老师使用更加方便;

  3)、确保学校管理更加方便,不增加学校的负担。

  2、直饮水收费标准:每个学生每学期收费元,教职工免费,随意饮用,不限制。

  3、收费方式:每个学期开学初,由甲方统一收费,交给乙方。

  四、其他约定事项:

  1、该直饮水系统工程,是乙方为了支持学校校园建设投资的直饮水工程,旨在为学生提供生活便利,甲方应全力支持与配合。

  2、乙方投资收热水费和直饮水费用的期限由20 14 年至20 24年,共计。

  3、乙方投资的全套直饮水系统设备及相关设施,在投资收费期未满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宿舍如发生搬迁或产生法律纠纷等,该设备*属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并追讨相关损失。

  4、在投资收费期内,直饮水、纯净水设备运行用的水费、电费均由甲方负担。

  5、如直饮水、纯净水设备维护费用上涨或下调不超过5%,乙仍然按以上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如直饮水、纯净水设备

  维护费用上涨或下调超过5%,则同样乙方也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具体价格另议。

  6、乙方在 10 年投资收费期满后,所有供水系统设备、直饮水设备及相关设施赠送给甲方。但 10 年后的售后服务、经营管理仍然归乙方,所得收益扣除各种实际发生的成本后,甲、乙双方各占50%。

  7、在投资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的,则会影响乙方的投资回收期,甲方应在收费期限加长等方面予以适当补贴。否则,收费期限结束后,乙方投资的所有设施仍然归乙方所有。

  8、工程安装完毕,乙方进行第一次收费后,交给甲方学生使用。

  五、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双方所在地的`法律机构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地 址:地址:

投资合同6

  购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方(乙方): 众投创金(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xx年 3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下简称甲方)与众投创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众投创金P2P网贷系统 2.0 版项目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 软件产品内容

  软件的连带服务为乙方用系统为甲方搭建完整网站至网站可以正常访问和使用。

  二、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因系统运行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数据信息资源和系统运行后的经济效益。

  2.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台系统软件进行测试,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3.甲方有权在项目交付验收时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如检查不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乙方需及时予以改正。

  4.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如出现逾期付款现象,乙方可停止项目正常开发,直到约定费用到位。

  5.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软件系统,甲方拥有永久使用权,但仅限于甲方使用,不得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也不得与第三人就本软件系统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6.甲方需要自行购买*台使用的短信和企业邮箱所产生的费用。

  三、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双方约定的需求进行项目开发,确保项目开发的功能符合验收标

  准。

  2.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并确保运

  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好。

  3.乙方为确保甲方工作人员能正确、有效使用本系统,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咨

  询服务。

  4.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

  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需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避免给甲方带来损失。

  6. 在合同签定后,甲方对本项目实施提出需求变更或增加,需与乙方重新签定需求变更协议或新需求开发协议。

  7. 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线后一年内的技术维护,若系统有漏洞的终身免费修补。

  8. 免费Pc端源代码开放(域名授权文档除外),免费提供关于手机端的接口文档。

  四、 开发时间

  预付款到账之日起,测试验收通过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交付。

  五、 项目造价

  1.开发费用: 每套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

  该价格不含含发票。

  2. 汇款账号:

  3.购买版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 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本项目验收标准以提交给甲方的系统测试地址为准,设计验收:乙

  方根据和甲方约定中提出关于项目设计排版、风格、主色调等元素进行项目设

  计,设计完成后致函甲方进行设计验收,如验收过程中甲方提出合同约定之外

  新的想法和需求,乙方可根据工作量评估进行项目交付时间延期并另外重新签

  署补充说明协议书。如乙方交付甲方验收,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做任何回复

  的,乙方视为甲方默认验收通过。

  2.测试验收:项目开发完成后乙方致函甲方进行项目测试初验,所有系统功能模

  块完整,能够正常稳定运行,经甲方确认后即视为测试验收通过。如乙方交付

  甲方验收,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做任何回复的,乙方视为甲方默认验收通过。

  3.项目交付:项目在测试验收完成七个工作日内进行交付,如有细节调整可在该

  阶段内进行协商处理。如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做任何回复,乙方视为甲方默

  认验收通过。

  4.权限交付:项目交付阶段乙方将系统*台的前台、后台相应操作账户、管理员

  号、密码交付,须在甲方付清相应项目费用后给予交付。

  七、 付款方式

  1.项目首期付款: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2.项目尾款:项目交付后七个工作日内,上线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

  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八、 违约责任

  1. 如因甲方的业务需求产生较大的变更、外在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致使项目期

  限需要延长的,乙方工期可以适度顺延。

  2. 因甲方人员原因而导致项目延误,乙方有权适当顺延项目期限,直到满足条件

  为止。

  3. 甲方拖欠乙方开发费,从应付款截止日起,每月按项目总造价的2%加收滞纳金,

  因此造成的项目延期乙方不承担责任。

  4. 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从应完成之日起,每月按项目总造价的2%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5. 自项目启动进入开发阶段,如甲方提出放弃此项目,由于甲方违约在先,乙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预付款项不做返还。

  6. 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软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额的开发费

  用。

  7. 甲方在项目交付后未能按约定付款,乙方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对甲方系

  统进行关站处理。

  8、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6款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甲方对本软件系统的使用,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获取的非法利益等等。

  九、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火灾)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 争议的解决

  1.如因软件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双方认可的质量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双方应当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若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则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无效合同

  甲、乙双方如因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 保密协议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提供项目过程中了解的经营秘密及

  相关资料 ;乙方交与甲方的任何资料、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

  记录等。

  2. 涉密人员范围:甲、乙双方参与项目所有工作人员。

  3. 保密期限:永久。

  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接触到的甲方技术或业务资料、数据用作其他用

  途或以任何形式泄露归第三方,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十三、 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1. 该系统是乙方拥有版权的软件。甲方拥有永久使用权。

  2. 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乙方提供软件产品(包括

  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甲方内部使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

  能对外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十四、 其他条款

  1.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违反所适用法律而无效的,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

  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共同解决。

  十五、 附加条款

  关于系统的功能以相关测试演示版本为准。关于风格方面,在不增加功能的前提现以甲乙双方相关技术人员定稿的样式为准。

投资合同7

  本合营合同在_____年_____月_____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市,合同各方为: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丁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上述四方按照*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谈判,决定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在*_____共同建立一个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建立这一合营公司的目的是:

  采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术,制造汽车和发动机;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经营合营公司,为*汽车工业作出贡献。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宗旨

  本合同宗旨为:

  1.规定合营公司的建立;

  2.规定合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3.规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规定合同各方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资法》建立合营公司,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合营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

  英文:_____

  缩写为:_____。

  3.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4.合营公司应在*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合营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

  5.合营公司为*法人,受*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6.商标“_____”已由甲方在国际上向瑞士日内瓦世界工业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注册号为_____,并单独在_____国家注册,在北京商标注册号为_____。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使用这一商标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_____”这一商标在*要继续得到注册,并且甲方应能继续按本合同、章程和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在合营公司中施加其影响,特别是对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施加影响。

  在本合同终止时,合营公司应不经甲方提出要求立即改变公司名称、新的公司名称不得把“_____”这一商标或其任何缩写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得有任何其他类似于上述商标的组成部分。同样,如果甲方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份额不论由于何种原因而减少,致使甲方认为它将丧失按本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和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在合营公司充分施加影响的法律上的或实施上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充分施加影响,则经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合营公司应立即以同样方式改变其公司名称。如合营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则甲方根据本合同有权办理一切手续,以改变合营公司或其合法继承者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1.合营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如下:

  1.1制造汽车;

  1.2制造发动机;

  1.3制造零部件;

  1.4进口为制造、装配、测试、服务、培训以及辅助业务活动所需的各种货物;

  1.5有关法律和法规允许时进口整车;

  1.6在国内销售合营公司所制造的汽车。

  1.7在国内销售维修服务配件;

  1.8出口汽车、零部件、配件、附件和冲压模具;

  1.9售后服务。

  2.为了实现其主要业务,合营公司可以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与主要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四条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1.合营公司在建立后最初_____年(以下称为“第一阶段”)内制造轿车。有关要制造的轿车及其制造的具体细节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商定。以后,合营公司将制造由甲方或其附属公司所开发的其他车型。制造上述车型也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2.在第一阶段,合营公司应具有以下装配制造能力;

  汽车厂有冲压车间、拼装车间、油漆车间和总装车间,生产能力为_____班年产_____辆,包括配件;

  发动机厂发动机制造是指生产_____发动机,其制造设备的生产能力年度_____台,其中每年至少应有_____台装配成_____发动机,以满足在*销售的轿车对发动机的需要。

  3.汽车厂和发动机厂投产时间按时间进度表。

  4.乙方保证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的_____轿车数量如下:(略)

  如果需求量高于上述数量,合营公司将要求*有关部门对进口散装车所需的外汇予以支持,并从国内提供足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

  5.在本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生产的汽车应逐步做到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但是,要有下列条件:

  5.1国产零部件要有货供应,并在价格和质量上具有竞争力;

  5.2产量要增加;

  5.3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要得到合理保护。

  6.甲方保证在发动机投产_____年后购买由合营公司制造的_____发动机,但是_____发动机到甲方的入库价要不高于甲方制造的_____发动机的入库价,质量按甲方标准和交货条件方面均具有竞争力。价格和交货条件应在甲方和合营公司将要签订的购货协议中规定。

  第五条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_____元。

  2.合同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和认缴额应为:

  甲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乙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丙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丁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3.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3.1甲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元,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元的_____币;

  3.2乙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元;

  --现金,计人民币_____元;

  3.3丙方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元;

  3.4丁方

  --现金,计人民币_____元。

  4.合同各方应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分期缴付其认缴额。各期出资缴付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的需要决定。合同各方第一次现金出资应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30天内付讫。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各期出资应按以下方式记入合营公司帐册:

  4.1实物出资在房屋,机器设备等以及投资前费用作为资产入帐之时视为付讫;

  4.2现金出资在现金存入合营公司所指定的*银行的帐户之时视为付讫。

  合同各方按章程规定付讫出资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合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5.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付讫出资额时,如出资逾期不超过30天,则该违约方应以其应当出资的货币,就其应缴付的出资额,根据*银行当时的短期贷款利率,自逾期第一天起,按逾期天数支付利息,作为合资公司的财务收益。如出资逾期超过30天,则违约方除应支付本款前述利息外,每逾期30天,应向其他各方缴付其应缴出资额的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与出资相同的货币支付。如逾期长达90天,则采用下列程序:

  5.1如违约方为甲方,则乙、丙、丁方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共同或单独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2如违约方中有一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3如违约方为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则其余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有权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丙方和(或)丁方已缴付的出资,应按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出资的面值,由乙方购买。

  5.4如果乙方和甲方在没有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任何一方在此后再逾期90天不付讫其出资,则本数5.1、5.2、5.3各节同样适用。

  6.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7.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或)实物的外汇出资,应按出资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官方汇率折算**民币入帐。现金外汇出资应存入合营公司的银行帐户。

  8.在本合营合同签字之前,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本合同批准后30天内确定人民币贷款限额,以筹措投资和日常业务,诸如支付进口物品,许可证咨询费、特殊服务费、股利、外籍职工薪金等所需的资金。这一货款限额为人民币,但可以用于人民币付款,也可以按兑现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官方汇率兑换成外汇。外汇在经批准的外汇额度内提供。上述货款条件的优惠程度应不低于给于其他中外合营企业的贷款条件。

  9.在开始留存储备金之前,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总投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_____%,总投资的其余_____%应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此后,合营公司资本结构中的_____;_____的产权一负债比率应视为一条长期的资金筹措准则。

  第六条增资和资本转让

  1.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增加合营合同的注册资本。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应与原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将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将其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供的转让条件。

  3.合同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接纳新的合营者,应由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上述书面文件应视为合同的补充。

  4.增资和资本转让应在合营公司章程中更详细地予以规定。

  5.发生上述增资、资本转让和接纳新合营者时,合营公司应在经贸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尽管上述各款规定,合同各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不超过_____%的部分转让给_____投资公司或一家由甲方选择的_____国银行。在此情况下,_____公司还可将_____公司有权委派的五名合营公司董事中一名或几名董事的委派权转让给_____投资公司或上述银行。

  第七条利润率

  1.合同各方应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2.根据本条第3款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配给合同各方的净利润,为利润总额减去根据*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三项基金提取的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3.合同各方同意,合营公司应在其建立后第四个全会计年度内实现金额为注册资本__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税后(汇出税除外)净利润分配,自其建立后第五个全会计年度起,实现每年金额为注册资本__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净利润分配。

  4.然而,初期亏损应在第二个全会计年度末予以*衡。

  5.最初和以后的销售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五确定。

  第八条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1.分配的净利润,汇给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汇给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汇给_____公司和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就在年度会计报表通过后立即(不迟于二十天)分别转入各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应自年度会计报表通过之日起20(二十)天后,_____币和_____分别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货款的_____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_____币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贷款的_____银行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上述利率有效期为3(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适用上述方法。

  2.在本合同终止时,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获得符合其权利的结算,结算的金额应根据合营公司的价格(以下称“估价”)计算。各方在结算中所得份额应相应于其在合营公司的投资比例。

  3.汇给甲方及丙方的利润和汇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资,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汇给和汇回之日所公布的对于_____币和_____币的官方利率。

  第九条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为第一副董事长,乙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为董事长,丙方委派_____名,为第二副董事长,丁方委派_____名。董事会应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举行第一次会议,即董事会成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2.董事会人选由合同各方各自书面委派或调换。

  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营公司业务的决策和监督,并为此定期举行会议。董事会的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订明。

  4.董事会应建立执行管理委员会,由一名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或几名执行经理(以下统称“执行经理”)组成。

  5.董事会应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合营公司组织机构。合营公司建立后第_____年的年底将形成的组织机构,见本合同附件六。

  6.合营公司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七。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对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随时加以修改。

  第十条技术和专用技术的转让

  制造合营公司的产品所需的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国产率

  1.合营公司制造的各种车型的国产率最终目标为100%。合同各方应共同努力,促使本合同附件八中商定的外购件和自制件的_____车国产率发展计划得以实现。

  2.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证国产率发展计划所需的先决条件得以完全实现。为此,除了要遵循经济和质量标准外,还要及时发展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因此,有必要实现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先决条件:

  2.1合营公司应可以自由选择*协作厂;

  2.2合营公司的*协作厂应作出设备投资,和(或)购买按照甲方的质量标准制造_____零部件和在后阶段制造甲方许可的合营公司其他产品所需的技术许可证和(或)专有技术;

  2.3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制造零部件所需的材料应在*_____计划中予以考虑,并提供给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

  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期望始终取得优惠进口关税税率,并能迅速办理结关手续。

  3.甲方应在技术转让协议范围内尽其最大努力向合营公司提供帮助和咨询,以期达到国产率目标。此外,甲方还应尽最大努力促使_____国内外可能的外购件协作厂以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对可能的*合作者予以援助。同样,乙方、丙方和丁方应促使其各自的上级组织和上述协作厂、将来可能的*合作者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对上述协作厂予以充分合作。

  4.如果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的国产零部件未能保持甲方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停产的危险,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5.如果国产件的入库价高于甲方交付的零部件的合营公司入库价,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6.有关国产率的具体技术问题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场地、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第一阶段使用的合营公司汽车厂和发动机厂应在乙方目前使用的_____汽车厂。

  2.上述厂区要设有必要的厂外基础设施,如能源供应、污水处理和废物处理,直到厂区边界为止。此外,应建造一条铁路连接线和公路连接线,_____路应对外封闭。

  上述厂外基础设施的费用将由_____市*负担。

  但是,如果合营公司在上述基础设施之外就其他只供合营公司使用的厂外基础设施提出特殊要求,则合营公司应支付一部分合理的建造费用。

  3.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向_____有关部门申请提供合营公司需用的工厂场地(包括附件九甲中的*面布置图和将来扩展用地)和本合同附件九乙中合营公司所需的厂外基础设施以及公用服务。

  4.合营公司建立后,应按经批准的上述申请书向土地主管部门订立土地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进出口

  1.在投资和生产阶段,合营公司需进口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货物;

  1.1生活资料,包括办公设备;

  1.2散装车、零部件、配件和附件;

  1.3整车,通过*进出口部门进口,或者在*有关法律或法规允许时由合营公司自行进口;

  1.4工艺材料和原材料;

  1.5机器、模具、工具和设备的配件和附件;

  1.6售后服务和培训用的工具和设备;

  1.7样品;

  1.8技术资料和业务文件。

  2.合营公司还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迅速结关;

  2.2落实国内运输;

  2.3安排在港口的中间储存。

  3.合营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自行出口_____发动机和冲压模

  具。

  4.整车出口事宜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外汇*衡和支付

  1.合同各方均应尽力支持合营公司尽快达到外汇*衡。

  2.为了使合营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根据*主管部门所批准的可行性报告(附件十)中规定的外汇缺额取得外汇额度。

  如果由于应由_____方面负责的,而为合营公司所不能控制的,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合营公司需要更多的外汇,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取得额外的外汇额度以弥补缺额。如果是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则合营公司将在乙方、丙方和丁方协助下借贷外汇。上述贷款应较之其他贷款优先偿还。

  3.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购买_____发动机。此外,还保证,自营业执照签发后第_____年起,每年购买价值_____美元的*制造的冲压模具,但是上述模具在价格、质量和交货条件方面对甲方来说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如上述购买冲压模具和_____发动机的先决条件未予满足,则应适用本条第2款。

  4.甲方发运给合营公司的所有货物,将采用*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5.合营公司发运给甲方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一家第一流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第十五条关税

  合同各方期望,合营公司经按*法律提出特别申请后将会取得优惠关税待遇。

  第十六条会计

  1.合营公司应完善、准确、适当地记帐和记录,以真实和清楚地反映合营公司财务状况,并说明公司的经济业务。

  2.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3.合营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也可就外汇经济业务员另立外币帐簿,其中也应记载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4.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制。合营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报表和审计

  1.为了促进有效的合作,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报表制度,向合同各方报告合营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

  其中尤其应包括以下报表:

  1.1月度报表

  A.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表和外汇*衡表;

  B.散装车到货量、散装车库存量和在运量、国产材料和零部件的库存量以及已装配好汽车的库存量;

  C.产量和职工人数;

  D.新车销售量;

  E.配件和附件的库存量、销售量和购入量。

  1.2年中报表

  A.周转性财务预测;

  B.按国产率发展计划的国产率;

  C.当时的能源需要、能源消耗和能源费用;

  厂总工时。

  1.3年度报表

  a.下两年的详细公司预测(预算);

  b.合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c.售后服务工作。

  2.此外,合营公司应定期向合同各方提供*公布的,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经济政策、市场发展情况以及法律和法规。

  3.合营公司应以合同各方各自要求的形式,向合同各方提供与本第1款提到的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4.合同各方有权派其授权代表检查合营公司的帐簿和其他业务文件。

  合同各方有权为自己的目的自费聘请在*或国外的公证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帐簿、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这一审查权还意味着合营公司有义务向上述会计师提供一切所需的数据和文件。

  此外,合营公司将允许合同各方的授权代理人进入其各部分场地。

  第十八条职工管理

  1.合营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各部门具体需要。系统和定期地决定公司的职工总人数和对职工素质的要求(人事计划)。董事会作决定时,应考虑组织机构表所规定的外籍职工的职位。

  2.执行管理委员会应有权雇用和解雇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决定雇用职工的条件,建立奖金奖励制度,以提高生产率。

  3.高级职员(执行经理、部门经理、分部经理)的薪金、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等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执行经理由董事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部门和分部经理以及其余外籍职工由执行管理委员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

  4.公营公司职工(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外籍职工除外),经*劳动部门推荐,由合营公司经过考核,自行录用,其薪金、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等,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参照职工的`能力和技术水*,由合营公司决定。合营公司开始时的职工薪金、工资和其他有关各项费用,已在可行性报告中确定。随着生产发展以及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的提高,合营公司应根据其利润率、生产率和竞争能力以及*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职工薪金和工资。

  第十九条外籍雇员

  1.甲方应与合营公司商定,在甲方的可能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派遣其专家,作为合营公司的临时雇员(即外籍职工)。甲方应按合营公司提出的具体职务要求选派专家。然而,合营公司有权辞退任何证明是不称职的外籍职工,拒绝接受或辞退任何证明其健康状况不足以胜任其职务要求的外籍职工。

  2.合营公司应与各外籍职工分别订立雇用合同,雇用合同应包括本合同附件十一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3.各外籍职工的报酬总额应按甲方标准,雇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外籍职工所有人员费用(包括奖金),应由合营公司负担。

  4.合营公司应负责办理,或者必要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4.1在_____批准并可在_____续签的签证,包括有效期为_____个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以及居住、工作和旅行许可证;

  4.2根据_____正规学校标准提供教育条件。

  5.外籍职工的住房在本合同附件中规定。

  第二十条保险

  1.合营公司对其资产保火险、营业中断险和一般责任险。

  2.一切可能涉及合同各方利益的与保险有关事项,合营公司应尽快提请合同各方注意。

  3.合营公司对以人民币投保的项目,以人民币支付保险费;以外汇投保的,则以外汇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赔付损失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本合同已经合同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将报请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主管领导确认。在确认以后,本合同应报请经贸部审批,并在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经甲方主管委员会确认后,甲方应即通知乙方、丙方和丁方。本合同经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确认后,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即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收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应在签约后1个月内确认或不确认本合同。本合同在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确认之后,方可报请经贸部审批。

  如果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在规定的1个月期限内未确认本合同,或者经贸部在本合同报请审批后3个月内未批准本合同,则合同各方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4.本合同生效后,有效期为_____年。

  如果在本合同期满前至少1年合同所有各方均未通知合同其余各方,其打算在本合同期满时终止本合同的意图,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在本合同期满_____个月前,共同向经贸部提出申请,要求将本合同延长_____年,经经贸部批准后生效。合营公司应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合营公司期限延长的登记手续。

  仅由*的合同一方或两方通知甲方其打算退出本合同的意图,则不影响本合同在其余各方之间的有效性。

  对于进一步延长本合同期限,本款规定同样适用。

  5.合营公司董事会可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从而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会应解散合营公司:

  5.1合营公司连续_____年严重亏损,而且预测不可能合情合理地得出经济状况会改善到使合同所有各方满意的结论;

  5.2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实质性条款,以致合营公司有无法继续经营的危险,除非上述违约能够或者已经在违约书面通知后_____天内予以纠正;

  5.3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误持续_____个月以上,而且合同任何一方的全体董事要求董事会解散合营公司,除非在上述期限内能按该合同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或者其余合同各方决定在要求解散合营合同的合同方不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

  5.4甲方和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协议因该协议的任何实质性条款遭到违反而终止;

  5.5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后董事会仍不能对某一重大问题通过决议。

  6.董事会有关解散公司的决议中,还应规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确定清算委员会的人选及其报酬。

  7.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损害任何合同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提出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清算和分配

  1.本合同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4款和第5款终止时,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所任命的清算委员会确定估价。

  2.估价应反映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之日或者董事会确定为合营公司清算开始之日的合营公司财务状况。此外,估价还应反映那一天的合营公司的价值。

  3.在确定估价时,清算委员会应采用编制经审计的合营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所采用一贯原则。估价应以合营公司全部产权(即固定资产加流动资产,减负债,加或减重新估价调整差额)的价值为依据。这一价值还应加上一个有待合同各方谈判商定的,反映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的因素(继续经营价值)。在确定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时,应适当参照合营公司当时和以前的利润率。

  4.清算委员会应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并在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后_____天内把该估价提交董事会审批,如果清算委员会在上述_____天期限内未能一致确定估价,则每个清算委员会成员都应向董事会提出自己的看法,提请董事会决定。

  5.如董事会在估价提请审批后_____天内不能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则合同各方均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六的规定提交仲裁。

  6.由估价确定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的份额应由乙方和丁方共同购买,用_____币现金支付。支付应不迟于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_____天。最终确定的未付金额,应自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第_____天起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利息。鉴于上述付款,甲方应按乙方和丁方所购买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份额的比例,向乙方向丁方转让甲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权利,尤其是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部分失效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余条款应不受影响,继续有效。如为了达到本合同在商业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换任何上述条款,则合同各方应尽快会晤,按照签订本合同时所持的精神,为取得尽可能相同的经济效果,来商定新的条款,以取代失效的条款,并使新条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条款应追溯的原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之时起开始适用。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中止履行合同,应限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的时间内。合同各方都将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误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

  2.合同各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约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协商适当解决,使本合同能合理地继续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持续_____个月以上,则合同任何一方应有权要求董事会终止本合同,除非在上述_____个月期限内能按该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

  3.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到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和爆炸。

  4.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立即(不尽于获悉发生不可抗力后_____天),由邮寄、电传或电报通知合同其余各方。这_____天期限自该获悉发生不可抗力之日算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则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权利。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同样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合同其他各方不可抗力事故结束。

  5.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为本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事故持续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未行使权利

  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本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也不应妨碍该方以后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各方由本合同、违反本合同、本合同的期满终止和提前终止或失效所引起的,或与上述各项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和索赔,均应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如果谈判或调解在_____个月内未能取得任何有关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则上述争议、争论和索赔只应通过仲裁解决,而不诉诸有关法院。仲裁应按照当时有效的_____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各方将在其国家内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2.仲裁应提交_____仲裁院进行,仲裁地点为_____,仲裁使用的语言为_____文,仲裁庭由_____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庭应只适用在有关争议的原因发生之时,详细成文并经正式公布的,一般能获得的*法律。

  4.合营公司和甲方之间的买卖应遵守各买卖合同。上述合同中未专门涉及的问题应遵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十七条合同文字

  1.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就,各签署原件8份,两种文本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两种合同文本,各方各执2份。

  2.工作文本用_____文。

  第二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均用_____文,应亲手递交或用挂号信、电传,电报发给合同另一方或各方。

  2.任何通知,凡是邮寄的,则在装有通知的信件寄出时即应视为发出:要证明信件发出,只要证明装有该通知的信封上已写上正确的地址,贴上邮票,投入邮局或者投入各自的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所控制的任何信箱。

  第二十九条附件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一、技术转让协议

  二、职责范围

  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整体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技术转让协议

  目录

  (1)定义

  (2)协议宗旨

  (3)技术资料

  (4)技术修改和改进

  (5)技术资料的交付

  (6)培训

  (7)咨询

  (8)特殊服务

  (9)商标

  (10)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1)合同产品的制造

  (12)产品质量

  (13)支付

  (14)不可抗力

  (15)保密

  (16)责任

  (17)协议的转让和修改

  (18)协议期限

  (19)部分失效

  (20)未行使权利

  (21)协议终止的影响

  (22)争议的解决

  (23)协议文字

  (24)通知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附属公司”指甲方在某中拥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所有公司,合营公司除外。

  2.“散装车”指全分解的汽车成套件或散装零部件,其中包括消耗材料和标准件(如有的话)。

  3.“合同汽车”指经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由合营公司制造的,以甲方和(或)附属公司的汽车为基础的所有汽车种类、车型和变型。

  4.“合同零部件”指在*由合营公司制造和为合营公司制造的合同汽车的所有动力总成、总成、分总成和零部件。

  5.“合同产品”指合同汽车和合同零部件。

  6.“契约商标”指甲方随时可能用书面规定的甲方及附属公司的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商标名称和服务名称。

  7.“工业产权”指在*国内或国外注册、纯属甲方产权的,有关合同产品的所有专利、实用新型、注册过的外形设计和技术发明的发明者证书。

  8.“专用技术”指甲方或附属公司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关于合同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试验、销售和售后服务,以及管理的一整套实用的、先进的、有价值的技术资料、技能、技术和经验。所有无法用书面形式表达的知识和经验应通过本协议所规定的咨询、特殊服务和培训以及外籍职工予以传授。

  9.“生产样品鉴定”指合营公司“质量保证部”按甲方技术要求对要在批量生产的机器和生产线上制造的合同产品样品进行试验,决定批准。

  10.“技术工程鉴定”指甲方“研究开发部”对于在图纸上标有的合同产品进行试验,决定或确认其合格性。

  11.“技术资料”指本协议中规定的,甲方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关于设计、开发、装配、制造、质量保证、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一切文件、图纸、图片、图表、磁带、磁盘、录像带、信息系统等。

  第二条协议宗旨

  本协议宗旨是:

  --规定甲方的技术资料、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及契约商标使用权的转让,用以制造,销售和使用合同产品;

  --规定上述转让的报酬。

  第三条技术资料

  1.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应按以下规定在开始制造合同产品之前,及时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公司产品的制造、不断改进和售后服务以及合同零部件的采购所需的产品技术资料、工艺技术资料和售后服务技术资料。如合营公司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10款决定把产品技术部门的职责范围扩大到设计开发工作,甲方愿意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设计开发的技术资料,从而对合营公司给予支持。

  2.关于本协议附件所说明的_____汽油发动机/_____升柴油_____发动机,包括适用的选用件,适用以下规定:

  2.1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一套下列产品技术资料:

  --零件图;

  --图表;

  --装配图;

  --规定合同产品的制造;

  --总图;

  --安装图;

  --工艺更改建议图;

  --毛坯图;

  --产品说明手册;

  --技术要求;

  --颜色组合图表;

  --_____标准;

  --用于发展目的的零部件材料清单;

  --用于持续生产的零部件材料清单;

  --车型表;

  --鉴定试验规范;

  --常规试验规范;

  --试验设备图纸。

  2.2甲方还应在合营公司成立后的_____个月内提供所具有的以下有关_____的技术资料;

  --试验报告

  --开发说明

  --计算书。

  2.3.1甲方应在实施以下程序时不断更新本条第2.1款规定的有关合同零部件的产品技术资料,并提供给合营公司。

  --技术更改要求;

  --实施时间通知;

  --更改通知。

  上述合同零部件已规定在合营合同附件八的两个计划内:

  --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

  --外购件国产率发展计划

  2.3.2但是,有关变速箱、后桥和等速万向节/轴的产品技术资料,有必要时才不断更新,供制造使用。

  2.3.3如果上述两个计划有所调整,则有关产品技术资料也应随之相应调整,并予提供。

  2.4甲方应转让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甲方协作厂的产品技术资料。

  2.5在合营公司提出要求时,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_____其他变型车、发动机、部件和选用件的产品技术资料,供制造时使用。

  2.6.1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_____和适用的选用件的一整套下列工艺技术资料:

  --散装车装配手册;

  --毛坯图技术要求;

  --工艺过程卡和说明;

  --检验卡;

  --适用的机器和工艺装备的调整卡;

  --工艺装备图纸、包括夹具、模具、量具、刀具、专用工具、工位器具等;

  --机器和工艺装备的甲方标准,包括机器、传送带、夹具、模具、量具、刀具、专用工具等;

  --消耗材料的_____标准,包括冷却剂、机油、清洁剂、防锈剂、油漆、密封材料、淬火介质、保护气体等;

  --其他必要的工艺技术资料。

  2.6.2关于国产外购件,甲方向合营公司提供以下各项技术资料,但仅限于甲方自制件:

  --工艺过程卡和说明;

  --检验卡;

  --适用的机器和工艺装备的调整卡;

  --工艺装备图纸,包括夹具、模具、量具、刀具、专用工具、工位器具。

  2.6.3上述工艺技术资料应按甲方具有的形式和详细程度,提供给合营公司。

  2.6.4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取得甲方或附属公司内最适合于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工艺条件的上述工艺技术资料,转让给合营公司参考。

  2.7合营公司自制合同零部件的工艺技术资料,如工艺过程卡、检验卡、调整卡、工艺装备图纸,应由甲方负责修改,以适合合营公司的工艺条件。上述修改工作应在甲方和合营公司要签订的工程设计协议中规定,并按此实施。

  2.8甲方应不断地在每次修改时更新有关_____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所列零部件的工艺技术资料。

  2.9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_____和适用的选用件的一整套下列售后服务技术资料。

  --经销部设施手册,包括厂房的工程设计和改造

  --服务资料目录;

  --修理手册;

  --随车资料:使用说明书,维修时间表;

  --维修资料:修理项目清单、专用工具目录(包括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图纸)维修服务站设备目录;

  --有关销售、服务和配件的培训资料,包括服务管理手册;

  --保用办理制度;

  --在服务资料目录中所列的,甲方在世界范围内向公司经销网提供的其他资料。

  2.10甲方应不断地在每次作出在世界范围内适用于合同产品的修改时,更新售后服务技术资料。

  3.甲方确认,提供给合营公司的技术资料按照本条所规定的范围是完整的,所包含的技术性能与甲方或附属公司用于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是相同的。如发现技术资料短缺、错发、损坏或不清晰,甲方应尽快补发和更换。如发现甲方的技术资料中有错误,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此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应由_____负担。

  4.有关其他合同产品的技术资料的范围,将在开始制造这些合同产品前及时商定。

  第四条技术修改和改进

  1.合营公司有权按本条第2至第9款的规定为修改和改进合同产品进行开发工作(不断的产品改进)。

  2.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和合营公司在计划对合同产品进行修改、改进和开发工作时,应及时以书面告诉对方。

  3.1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根据与合营公司签订的许可证再转让协议使用_

  ____公司技术的协作厂),只要在根据本协议和(或)许可证再转让协议制造合同零部件,就可以使用甲方和(或)附属公司所作的修改,无需支付任何专门报酬。

  3.2同样,甲方及附属公司只要在制造以合同零部件的设计为基础的零部件,就可以使用合营公司和(或)其协作厂(根据与合营公司签订的许可证再转让协议使用甲方技术的协作厂)所引起的修改,无需支付任何专门报酬。

  4.在对散装车中的零部件的修改实施之前,甲方应及时通知合营公司。对上述修改,合营公司原则上应予以接受。但是,因散装车中零部件修改而会影响到合同零部件的,则随之而相应修改的程度和采纳上述修改的日期应由协议双方确定。因从甲方进口散装车中零部件的修改所引起的合营公司自制合同零部件的修改,其投资应由合营公司负担。

  5.为了出口_____发动机,合营公司应按甲方所要求的时间采纳技术修改和改进。

  6.对合同产品的产品责任在于甲方。

  合营公司对合同零部件所作的修改和改进,如涉及标有需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合同产品的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则应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可予以实施,除非协议双方视不同情况另有决定。

  7.但是,合营公司有权根据国内情况对合同零部件自行修改和改进,其条件是:

  (1)保持甲方的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

  (2)不涉及标有需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合同产品的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

  (3)不会引起对从甲方和(或)附属公司进口散装车中的零部件进行任何更改;

  (4)经修改的合同零部件可以与散装车中的原零部件互换。

  合营公司应把修改和改进交甲方审批,甲方不得无故不予批准。

  8.甲方在决定对于不包括在散装车内的甲方零件部进行修改之前,如会影响到合同零部件,应事先及时告诉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涉及合同产品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的修改(强制性修改),合营公司应在技术工程鉴定后采纳。如需较长时间作生产设备,则合营公司可决定推迟采纳时间,但应以可能继续交付散装车内相应零部件为限。

  (2)对于不涉及合同产品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的修改,合营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酌情决定,并把其决定通知甲方。

  9.有关技术修改和改进的资料,第三条第2.3款的规定同样适用。

  10.如果甲方将来的产品不能满足在*的使用要求和增加的需求量,而且合营公司有能力筹措投资和设计开发其自己的汽车所需的资金(特别是通过利用其企业发展基金),市场状况也表明这一设计开发工作是合理的,则合营公司可以决定设计开发自己的汽车,以实现合营合同所规定的主要业务活动。

  第五条技术资料的交付

  1.1第三条2.1、2.6、1、2.9各款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应在合营公司建立后_____个月内开始交付,并在此后_____个月内交付完毕。

  1.2产品技术资料的交付应按照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和外购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八)的顺序进行,急需的先行交付。具体安排由联合工作组确定,该工作组及其工作程序另行商定。

  1.3有关工程设计的工艺技术资料的交付应按照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八)的顺序进行,急需的先行交付,具体安排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要签订的工程设计协议中予以规定。

  1.4售后服务技术资料的交付应按照由联合工作组确定的顺序进行。

  2.甲方应按甲方标准提供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_____文本各式一份,凡有英文的,则提供英文本。

  3.按第三条第2.1、2.6、1、2.9各款交付的技术资料,应采用能多次复制的材料交付。增加的技术资料和以后交付的技术资料的交付,应由协议双方根据上述技术资料最合适的传递方式随时加以决定。

  4.第三条第2.1、2.6、1、2.9各款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应在_____机场或_____港免费交付。

  5._____在技术资料提单上所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合营公司应立即将带有到达日期邮戳的上述技术资料提单的复印本两份寄交甲方备查。

  6.甲方应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_____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号、技术资料提单号、发运日期、技术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运输工具、班机号或班轮号以及预计抵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合营公司。同时用航空信件将下列单据寄交合营公司:

  (1)技术资料提单一式四份;

  (2)技术资料详细装箱单一式三份。

  7.如果技术资料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或部分丢失或损坏,甲方在从运货代理收到技术资料丢失的书面通知或从合营公司收到技术资料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尽快(不超过甲方的_____个工作日)将上述丢失或损坏的技术资料免费补发合营公司。

  8.技术资料的包装应适合于长途运输。每个技术资料包装封面上和内部均应以_____文标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重量(公斤);

  (5)体积(立方米);

  (6)箱号/件号;

  (7)唛头;

  (8)收货人代号。

  在每个技术资料包装箱内,应附有技术资料详细装箱清单一式三份,清单上需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和名称。

  9.按第三条第2.3.3款规定交付的技术资料,费用应由合营公司负担,交付方式由项目手册确定。项目手册由联合工作组制定,以取代本条第3至第8款。

  10.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进度交付技术资料,并且不说明理由,则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如因甲方未按时间进度交付技术资料而影响合营公司的经营,则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赔偿合营公司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培训

  1.甲方应协助合营公司培训人员。受训人数、受训期限和受训类别,以及其他细节(如受训人员和培训教师的姓名、年龄、专业和语言水*,以及培训目标、计划和资料)将由合营公司和甲方随时共同商定。商定时,双方要对合营公司在人员数量和素质上的需要予以适当的考虑。

  2.合营公司职员的培训应在*以及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工人培训原则上应在*由合营公司的外籍职工进行(在职培训)。如有必要,工人培训也可在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

  3.最初_____年期间在甲方或附属公司接受技术和管理方面培训的人数,在本协议附件二中具体规定。但是,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共同决定更改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职工受训人数。

  4.合营公司应根据其需要和可能建立自己的培训设施。合营公司学徒人数暂定为每年_____人。

  5.本条第2款培训工作的培训教师,将根据双方按本条第1款共同规定的要求由甲方选择。合资公司应提供合格的技术人员协助培训教师工作。

  6.本条第2款培训工作的培训用语原则上为_____语。

  7.合营公司与其受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雇用合同应规定,经培训的职工在受训后_____年内不得辞职,并应从事经培训的工种。

  8.甲方向合营公司派遣培训教师以及合营公司向甲方派遣其受训人员,均需协助办理正式手续。为了便利办理上述手续,作为上述人员,即培训教师和受训人员的东道主的协议一方,在必要时应尽力保证出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许可证的及时签发,并为上述培训教师和受训人员提供合理的住房、医疗、交通和日常生活。

  9.甲方还准备为制造是合营公司外购件,但同时是甲方自制件的合同零部件的可能的*协作厂培训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受训人数、培训期限和培训费用应由甲方、合营公司和上述协作厂另行商定。

  第七条咨询

  1.甲方应在本协议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提供咨询。咨询应在*开始制造后,由甲方或附属公司书面及口头形式提供给合营公司,以甲方或附属公司自己的经验为限,原则上在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

  应甲方要求并经合营公司同意(不得无故不予同意),咨询也可以在*进行。

  2.甲方应就合营公司的质量保证、产品技术、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采购的材料管理、财务、人事、组织和法律事务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咨询:咨询主要应包括:

  (1)通过转让以下各方面的管理专有技术,协助建立合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岗位责任);

  --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流动;

  --公司和职能部门的标准、表格和程序,包括相应信息制度。

  (2)根据甲方标准和*情况、协助选择_____国内或国外可能的协作厂,并尽力鼓励上述生产甲方生产材料和外购件的协作厂通过向可能的*协作厂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提供援助,以此协助发展_____合同零部件的*配套工业。

  (3)通过以下工作为解决在制造和(或)质量方面可能出现的困难提出建议: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分析在制造和(或)质量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就节省材料和(或)工时,以及改善内部材料流动提出建议,使生产最佳化;

  --把甲方的实际质量改进和质量保证措施告诉合营公司,并就如何在合营公司加以应用提出建议。

  (4)通过以下工作就改进合营公司的制造工艺和(或)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保证措施提出建议:

  --转让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经济性生产所必需的甲方工艺技术和质量技术;

  --转让在工厂及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能源消耗方面的改进和革新;

  --就日常生产的技术修改和适用于合同零部件的表面修改提出建议;

  --因合营公司中断生产和(或)国内协作厂无法保证零部件持续供应时,就安排有关零部件应来源提出建立和帮助,以免合营公司中断制造汽车。

  (5)协助合营公司安排人员访问甲方或附属公司,并就合营公司的日常业务提出建议。

  第八条特殊服务

  1.除按合营合同由外籍职工传授有技术和按第七条提供咨询外,甲方还准备在合营公司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特殊服务,但应以甲方能够提供所需专家和具有提供上述服务的能力为限。

  甲方可能向合营公司提供的特殊服务如下:

  (1)协助合同产品投产,直至合营公司完全达到生产能力和实现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

  (2)协助达到合同产品的质量标准;

  (3)根据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样品试验;

  (4)根据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生产样品鉴定;

  (5)按*市场要求修改产品;

  (6)协助保养维修机器、调备和其他工厂设施;

  (7)甲方能提供的其他特殊服务。

  2.对于为派遣到合营公司进行上述服务的甲方专家办理出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事宜,本协议第六条第8款同样适用。

  第九条商标

  1.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有权在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契约商标。但上述契约商标须已在*注册。合营公司也可以使用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的其他商标和商标名称。

  2.契约商标在合同产品上的使用方式的位置应由甲方决定,使用契约商标必须与协议有关,并仅限于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合营公司有权经与甲方商定许可其协作厂仅在制造和向合营公司销售合同零部件时使用契约商标。但是,上述协作厂无权再转让契约商标的使用权。

  3.1除契约商标外,合营公司还应在合同汽车上装上一块标牌,说明是合营公司经甲方许可在*制造的。

  3.2甲方将决定汽车型号、汽车编号和发动机代号及编号,并通知合营公司。

  3.3标牌上的文字说明及标牌的安放方法和位置由合营公司和甲方商定。

  4.合营公司自己或要求厂在国产合同零部件上标示契约商标时,应按_____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

  5.在可能可实际发生任何第三者侵犯契约商标的行为时,合营公司应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如提出诉讼的话),费用由甲方负担。

  6.甲方和合营公司可以随时决定,应把甲方还是合营公司视为出口合同产品的制造者。

  第十条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甲方同意合营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享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非独占性使用权,用于制造、销售和使用合同产品。但是,甲方给予合营公司在*制造合同汽车的独占性权利。合营公司有权向国内有关协作厂再转让甲方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用于制造和向合营公司供应合同零部件。

  2._____公司确认,甲方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无可争辩的合法拥有者和(或)合法使用者,因而有权向合营公司转让使用权,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者的侵权。

  3.如果*以外的第三者提起侵权诉讼,甲方应保证合营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并负责与上述第三者谈判。如果合营公司也卷入上述侵权诉讼,只要合营公司不采取与甲方建议相抵触的行动,甲方应帮助合营公司在诉讼中进行辩护,并应赔偿合营公司由此而引起的费用。

  4.合营公司保证,对于甲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资料不提出或导致提出任何工业产权的登记申请。

  5.协议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出登记申请。

  6.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免费使用另一方对合同产品作出的修改和改进,但无权对上述修改和改进提出登记申请。提出上述登记申请的权利属于作出上述修改和改进的一方。

  7.如果合营公司因合营公司所开发的合同零部件,或者甲方开发的但经营公司或其国内协作厂修改的零部件而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甲对此不负责任。对于因并非来源于甲方的合营公司制造工艺或生产设备而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甲方也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产品的制造

  1.合营公司制造的汽车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按合营公司随时决定,并经合营公司和甲方商定。开始时合营公司应制造_____车(附件一)。

  2.甲方应在与合营公司商定的

投资合同8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在网吧媒体发布广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 陈述与保证

  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1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自身资产的充分权利;

  1.2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经营资格、执照、权利、授权和(或)批准;

  1.3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1.4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或其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任何*机关或机构的规定,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其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可能会妨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由。

  2、 广告及付款:

  2.1 广告合作形式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其网吧*台上播放广告

  广告形式为ie首页

  播放时间为20xx年5月1号到20xx年5月31日。

  2.2 合同金额

  本协议广告投放共计:

  人民币:元

  大 写:整

  2.3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为支票或银行转账。

  2.4 因签署本协议而产生的由*根据有关法律征收的由各自承担的税费将由双方各自承担。

  2.5 所有本协议项下的支付将以人民币货币为准。

  2.6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所有款项由乙方开具统一的广告专用发票。

  2.7 付款周期:

  乙方在广告结束后应向甲方开具广告专用发票。甲方应在乙方执行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即人民币元。

  3、知识产权保护

  3.1甲方或其指定的相关权利人对合作项目中涉及的内容及服务的名称,以及在互联网上所使用的域名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表现相关内容及服务字样的图片、标记之上附带的著作权,以及对于相关软件产品和相关域名等所可能派生的商号、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

  3.2乙方承诺不改变现有的甲方知识产权现状,这些现状包括合作项目内容的知识产权全部归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相关权利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软件项目所享有的著作权。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甲方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注版权标记,对甲方的这种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予以妥善标识。

  3.3 合作期间,乙方在以执行合作项目为最终目的的情况下,在甲方书面许可后可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源,包括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但需明确指明该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乙方应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上述资源,包括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除外。

  4. 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 本合同项下发布的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开始之日前向乙方交付。

  4.1.2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广告内容、设计服务所需资料等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正当的,并非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同时,不应对其产品或经营等各项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1.3 甲方保证提供的广告内容、设计服务所需资料等享有知识产权等或相应的许可使用权,未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任何由该内容引起之争议、诉求、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且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4.1.4如对广告播放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播、漏播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发布情况),甲方应在每一网络广告发布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认定为全部广告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布完毕

  4.1.5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广告费,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逾期未支付金额的20%。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乙方应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布广告并提前向甲方索要广告设计稿。

  4.2.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广告投放技术服务。

  4.2.3.乙方有权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广告的内容、形式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如果乙方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甲方修正。如果甲方拒绝修改,乙方有权不予发布,但这不构成乙方违约,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2.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刊登时间刊登甲方广告,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应刊登广告的广告费用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刊登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应刊登广告的广告费用的20%。

  4.2.5.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足量有效刊登甲方广告,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不支付其广告费用。

  4.2.6.乙方若对甲方的广告内容刊登有误,应对错刊的广告内容发更正通告,并免费为甲方重刊广告,补偿时间与错刊时间相同。

  4.3.双方的共同义务

  4.3.1.双方共同确定具体的信息/应用业务,共同承担对客户的服务责任。

  4.3.2.双方负责各自设备的投资和技术开发。

  4.3.3.双方各自承担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的税收部分。

  5、保密条款

  5.1甲乙双方对通过该业务获得另一方的技术资料及其他专有信息以及合作相关的用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5.2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5.3协议有效期内及其终止后,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创造的具有不可分割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或其他形式做成),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或提供。

  6、违约责任

  6.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15日之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未影响之部分应仍继续履行。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应协商确定协议是否继续履行。

  6.2一方的过失或行为不当,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该方须负全部违约责任。

  6.3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单方面终止协议或使协议无法履行,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6.5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合作,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解除协议。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解决未果,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8、其他

  8.1双方理解并且同意,合同双方均为独立签约人。本协议不包含任何可能理解成为双方之间设立一种合伙或合资关系的内容。

  8.2未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各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其部分的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

  8.3通知:任何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并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按本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寄达对方。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如任一方更改通讯地址,则需于更改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导致通知无法到达或拒收时,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8.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本合同任何部分被视作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因此而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8.6本合同在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 合同附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拥有相同法律效力。

  8.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贰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补充事宜可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盖章: 盖章:

投资合同9

  甲方(借款方)

  乙方(用款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甲方出借资金,获取固定15%年息(分12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25%),不承担投资亏损风险,不分享固定利息以外的盈利;乙方出资风险保证金,承担证券投资交易责任及投资亏损风险,在保证甲方取得固定月息1.25%的'前提下获取投资的全部盈余。具体细则如下:

  一、指定帐户:在 证券公司 营业部,甲方所开立资金账号: 股东名称: 上海证券股东代码: 深圳证券股东代码: .双方将资金共同存入甲方帐户,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甲方资金的15%)作为风险保证金, 乙方承诺不用于除权证及庄股的交易,投资具有价值的股票,双方并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绝对合法性。甲乙双方共同向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甲方壹年内正常交易下资产禁取手续。甲方在乙方操作期间不得挂失,不得撤消指定交易,不得转托管,不得提前支取。除*仓需要,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交易密码。如擅自更改密码及上述违约行为,则支付对方5%违约金。

  二、帐户操作: 协议期间,甲方将该帐户交易密码提供给乙方操作交易,甲方有权监控帐户资产市值,甲方无交易操作权,如甲方违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且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协议期间若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若帐户盈利,则甲方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退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2倍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乙方支付甲方全年15%利息的剩余部分。

  三、利息结算:签署协议当日乙方即支付甲方下月固定利息人民币 元(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如乙方满一个月未能按时支付甲方下月利息(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则视为乙方终止协议,甲方即有权更改密码并*仓,剩余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

  四、风险控制: 当该帐户的资产总值下降至108%市值既 万元时,乙方必须当即补足资金至 万元,既115%市值。当资产总值下降至108%而乙方没能及时存入资金,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修改密码强行*仓,终止协议,*仓所得部分归甲方所有。

  五、收益结算: 帐户资产市值高于人民币 元(既甲方投入资产的125%)时,乙方有权随时将高出125%市值部分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六、期满结算:乙方应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资产变现。双方并办理解禁手续。同时甲方将甲方存入资金以外属于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及盈利全额划到乙方指定帐户,否则从次日起甲方按当日资产总额日千分之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七、保密条款:双方互相均赋有为对方保密的责任和义务。除国家有权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核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协议内容。乙方资产运作属于高级商业机密,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操作状况,如甲方向第三方透露资产操作情况导致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资产状况,否则视为违约。

  八、协议期限:壹年。既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如双方同意续借则应于本协议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此协议为准签署下年度借款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协议签定地为 市。自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10

  甲方:陈学玉 (简称甲方)

  学校名称:泸州市启明职业技术学校

  乙方: 陈 勇 (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启明学校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 启明职业技术学校 所有学生宿舍楼、学生课室、教职工办公室安装纯净水直饮水设备一事,一致达成: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学生宿舍楼各层、教学楼各层、教职工办公室等校区内安装格美牌直饮水设备系统,相关事宜定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用的方式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投资回报,收费期限为10 年。

  2、甲方对乙方安装在学校内的纯净水、直饮水系统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详见工程预算表),有责任给予管理和防护,对于人为破坏有关设备,其修理及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追讨破坏者,赔偿给乙方。

  3、在投资期内,甲方不得因各种原因与其他投资方或本校自行安装供热水设备参与供开水、或其他直饮水设备(除乙方设备维修期间),否则,作甲方违反合约处理,由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投资损失。

  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不得提前中止乙方 10 年的投资收费期,如发生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等原因导致该供水系统无法被学生正常使用,则甲方需按投资折旧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 投资折旧费=投资总额/ 10 ×(10 年减去已收费年数)

  5、甲方协助配合乙方进行“直饮水”的收费活动,对学生采用先收费后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6、由于电是甲方管理的,甲方负责提供直饮水设备所需电源和水源到取水点。在主电源上安装一个电源总开关(380V/50HZ)和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开关(具体规格视设备功率而定)。

  7、甲方应确保自来水供应正常,保持足够的自来水供应压力。自来水输送到每个宿舍、或各个需要使用冷水的场所。

  8、甲方负责将提供各宿舍楼的主管路、主电源等基础设施供乙方使用。

  9、如因供水供电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供应直饮水,甲方需及时解决正常的`供水供电(除供水供电部门造成影响外)。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甲方所有学生宿舍楼、教学楼、教职工办公室进行纯净水、直饮水工程投资,投资金额是 60 万元(含RO直饮水设备、工作台、不锈钢保温水箱、控制箱、直饮水设备和水箱之间连接的管路、水泵及其附件等等),具体详见附件二《学校直饮水工程参数设计表》。

  2、随着甲方学生人数的增多,乙方将逐步加大对甲方学生宿舍的直饮水工程的投资。

  3、乙方需全年四季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直饮水使用,开水水温保持在90-100℃。如果学校用水量增加,乙方可以增加设备;如果学生用不了那么多的水,乙方可以减少设备投入,根据学生的实际使用需求进行设计。

  4、直饮水设备投入使用后,由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由乙方负责)。一旦出现故障,乙方需及时进行抢修,小故障24小时内,重大故障48小时完成,保证机组的正常运作。

  5、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直饮水设备系统,直饮水设备安装在甲方现有的自来水接口旁边,乙方负责连接水管到纯净水供应到每层楼指定点。

  三、纯净直饮水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乙方所生产的直饮水设备,采用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RO逆渗透技术、和中空超滤膜技术,可以生产出符合人体所需的、健康的优质纯净水、和矿物质水,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这种饮用水质量,远非一般的桶装水可以比拟的。

  1、乙方投资直饮水设备后,具有如下优点:

  1)、确保水的质量优于传统的桶装水质量,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安装到每一层学生宿舍楼和每一层教学楼、办公室中,确保学生、老师使用更加方便;

  3)、确保学校管理更加方便,不增加学校的负担。

  2、直饮水收费标准:每个学生每学期收费元,教职工免费,随意饮用,不限制。

  3、收费方式:每个学期开学初,由甲方统一收费,交给乙方。

  四、其他约定事项:

  1、该直饮水系统工程,是乙方为了支持学校校园建设投资的直饮水工程,旨在为学生提供生活便利,甲方应全力支持与配合。

  2、乙方投资收热水费和直饮水费用的期限由20 14 年至20 24年,共计。

  3、乙方投资的全套直饮水系统设备及相关设施,在投资收费期未满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宿舍如发生搬迁或产生法律纠纷等,该设备*属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并追讨相关损失。

  4、在投资收费期内,直饮水、纯净水设备运行用的水费、电费均由甲方负担。

  5、如直饮水、纯净水设备维护费用上涨或下调不超过5%,乙仍然按以上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如直饮水、纯净水设备

  维护费用上涨或下调超过5%,则同样乙方也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具体价格另议。

  6、乙方在 10 年投资收费期满后,所有供水系统设备、直饮水设备及相关设施赠送给甲方。但 10 年后的售后服务、经营管理仍然归乙方,所得收益扣除各种实际发生的成本后,甲、乙双方各占50%。

  7、在投资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的,则会影响乙方的投资回收期,甲方应在收费期限加长等方面予以适当补贴。否则,收费期限结束后,乙方投资的所有设施仍然归乙方所有。

  8、工程安装完毕,乙方进行第一次收费后,交给甲方学生使用。

  五、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双方所在地的法律机构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地 址:地址:


委托投资合同 (菁华10篇)(扩展3)

——项目投资合同 (菁华10篇)

项目投资合同1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深化经济改革的关键阶段,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根据实践表明,通过与其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相对比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最具有优势,所以,本文就以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研究对象,向大家介绍了国外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同时分析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决策;节能服务企业

  1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大致内容

  其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仅仅只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这一种方式,它还包括节能量保护性和能源托管型这两种合同类型,不过本文主要向大家介绍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这一种合同类型。下面来向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的模式来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以及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实质上就是以比较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项目成本支出的节能业务方式。而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指的就是节能改造工程前期的资金投入由节能公司来承担,客户则不需要有资金的投入,等到项目完成之后,客户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内,按照比例与节能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收益,合同结束后,节能项目的设备以及产生的收益都归客户所有。

  2目前国外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现状

  其实,国外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几十年之前,他们对于节能这方面的研究可以说是比较精通的,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一些知名企业甚至对节能这方面进行了市场调查、抽样统计、对比研究、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国外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国外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理论知识比较充足,起步早,实践和理论相互结合,相互转化,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例如:国外对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面、融资机制、能源契约技术情报研究等领域都有深入的研究。这些理论为国家和企业的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进行了科学的指导。从宏观上来说,指导了国家的政策的制定,有利于*对该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产业领域的配套政策的建立和制定相关的规范和制度。为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从微观上来说,指导了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管理自己的专业技术资源情况和管理服务水*,对企业自身的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②国外的整体环境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这里的环境主要是指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首先,政治环境是指国外的许多发达国家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已颁发了相应的政策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对于信用体系和节能政策等配套政策与现有市场的配套程度比较高。配套政策能够适应和满足市场的发展需求。其次,经济环境的建立对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来说,影响最为巨大的是融资机制,在发达国家,其完善的融资机制为该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撑。最后,社会环境对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信用评价机制的构建;二是人才库的建立和发展;三是节能技术的不断突破创新。这些都是促成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③国外企业自身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重视。国外的资本主义发展较早,企业已得到普遍的发展转型。经济的增长方式普遍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换,节能是每个企业十分重视的发展模式。在这种认知下,企业会制定更加长远的发展策略,制定更加科学的决策来促使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效益达到最优。企业往往会采用更好的节能设备和先进的技术,并积极的引进人才和加大科研的投入,从而促使这一目标的实现。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上下一体的良性发展机制。

  3我国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起和研究都比较晚,虽然在*几年国家不断推动创新型、集约型和绿色经济的发展,也促成我国在*几年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依然存在很多滞后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我国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理论体系还建立在感性认知的阶段,主要是通过翻译和学*国外的理论体系,没有丰富的实践来验证和升华,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①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不够深入,在20xx年以前,我国的理论主要是研究可行性分析;②缺乏行业规范和合理假设的检验;③对合同能源管理决策的研究也是呈现明显的不足,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价值链及其外部因素对项目投资决策的定性及定量影响等,四、缺少对合同能源管理实施主体,即节能服务企业的研究。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使我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决策缺少成熟的理论指导,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来积累和升华。3.2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和合同能源管理运作发展还不够成熟。虽然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以及各个企业不断的学*国外经验并引进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服务机制,并不断拓宽服务范围,但相对来说还是存在节能服务企业数量不多、覆盖不全的问题。我国*最早建立的各类节能服务社区中心,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部门,不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服务型企业,覆盖的面也相对不够广泛。在*颁发《财政奖励办法》后我国第五批次的节能服务企业审核备案工作中超过3000家节能服务企业通过了备案。所以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但与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运作发展不够成熟存在着矛盾。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运作不成熟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政策扶持力度还不够,企业从事该项目的积极性低;二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市场行业标准;三是节能服务型企业融资难、成本高,贷款手续十分复杂;四是企业存在较多资质问题,限制其发展,如:专业的缺乏专业的管理和人才、银行资信等级低以及缺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项服务资质等问题。

  4我国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决策改善措施

  4.1借鉴国外已有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投资决策。首先,我们需要全面科学合理的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价值。投资价值的评估主要在于对关键价值链的增值评判,可以根据价值链增值的三个标准来分析价值链的增值活动。梳理完价值链增值活动后,我们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控制各种独特性驱动因素,进而控制价值链上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环节,使决策者在决策前得到最优的价值链结构,促使企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其次,要善于梳理基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行的流程,以便于流程控制。项目的各个价值链的分析离不开对项目流程控制,项目运行流程是一项业务活动开展的指导性文件,类似于“人类的神经系统”,提现了业务互动所需要的每一环节和主要内容,为价值链分析提供依据。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任一年份的收益可以用公示来表达即:Gi=Ri-Ii-Ci-Ti(Gi为任一年份的项目投资收益,折现率为μ;Ri为任一年份节能项目能量收入;Ii为节能分享期内摊销至每年的项目资产折旧、摊销及财务费用成本合计额;Ci为节能分享期内,每年除Ii部分其他维持项目费用的合计额;Ti为任一年份企业应缴纳的税额。)在合同期满后,我们就能够得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狭义价值链范式:G=∑mi=1Gi(1+μ)i+N(1+μ)m=∑mi=1+Ri-Ii-Ci-Ti(1+μ)i+N(1+μ)m(N为节能效益期满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设备的固定资产净残值。)最后,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价值的关键核心在于节能型企业。节能型企业在所有的经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发挥着主管能动性。我国对节能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应该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4.2构建良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行环境。缓解我国的节能型企业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需要与我国各类环境滞后之间的矛盾。首先,国家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与市场发展需求相配套的政策环境,引导和鼓励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科学投资决策。其次,建立良好的行业规范和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于创新型、价值高的项目予以重点奖励和扶持和信用积分。再次,加强对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机制的改革,加快信用贷款的审批效率,规范对节能型企业的融资条款,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最后,加强我国这方面人才的培养,使企业具备完成各个流程的能力,获得准入条件,也使得投资决策更科学,更能达到预期的项目目标。

  5结束语

  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决策与整体项目运行的环境、主体以及项目流程的控制息息相关。学*投资决策的方法的同时加快研究节能服务机制与合同能源管理势在必行,而且也需要升级能源体制,创新节能减排的方法,提高节能服务产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蓓佳.不确定条件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益分配研究——基于模糊合作博弈方法的分析[J].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xx,31(1):22-27.

  [2]丁小花,杨榛,王真,钟理宏.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问题探究———基于节能服务公司[J].商业会计,20xx(20):32-34.

  [3]李营,郭婧娟.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优化研究[J].工程经济,20xx,27(10):56-59.

  [4]朱晓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风险解析[J].*市场,20xx(12):215-216.

项目投资合同2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投资于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________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 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 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 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

  9、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计划、③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________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________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________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人民银行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七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帐户:

  户名: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八条 信托费用

  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 受托人报酬;

  (2) 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 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 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 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 = (信托资金 ÷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 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 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 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 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________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托计划。

  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 ÷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 )×100% 信托收益率 =总信托收益 ÷ 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 × 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 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____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帐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帐户)。

  第十二条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帐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帐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 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 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 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

项目投资合同3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 ,身份证号: ,籍贯

  乙: ,身份证号: ,籍贯

  甲乙双方本着公*、*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2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15万元, 乙方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企业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 __年__月__ 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

  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项目投资合同4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 ,身份证号: ,籍贯

  乙: ,身份证号: ,籍贯

  甲乙双方本着公*、*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2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15万元, 乙方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企业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 __年__月__ 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

  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项目投资合同5

  甲方:(项目方)

  乙方:(投资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等、自愿、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在_____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项目,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投资项目名称、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内容:

  二、投资总额及用地面积

  1、乙方总投资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入_____万元(包括土地出让金、厂房投资、设备投资),注册资本_____万元。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

  2、乙方项目用地面积_____亩(以实际丈量为准),自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起,_______月内完成全部投资。

  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性质、价格、四至范围、付款方式

  1、用途:乙方在_____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2、性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年,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3、价格: _____万元/亩。

  4、四至范围:甲方在_____经济开发区内提供“五通一*”土地,地块编号_____,出让给乙方,东至_____,南至_____,西至_____,北至_____。“五通一*”标准:供电线路、供水主干管道、排污干管、电信、主干道路架(铺)设至围墙外;场地*整按开发区规划就地*整。

  6、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向甲方交纳土地出让标准价格的_____%作为土地订金,乙方在甲方交付土地时交纳土地出让标准价格的50%,余款在乙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土地订金可折抵出让金)。

  7、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乙方与甲方所属地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为便于本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负责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协助办理项目的注册、立项、报批等有关事项,确保乙方正常生产经营。乙方必须按甲方办理事项所需资料告知单提供相关资料。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乙方必须按甲方办理“四证一书”所需资料告知单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项目用地,要达到“五通一*”标准。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交付“三通一*”(水通、电通、路通、场地*整)项目用地给乙方。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甲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报送甲方并评审通过后,进行图纸设计和按图施工,甲方协助乙方图纸评审、工程招标的事项。在项目开工前15天,乙方需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2、乙方在甲方交地后的1个月内动工建设。如乙方在甲方交地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经甲方书面批准可延期1个月,延期期满后乙方仍未动工建设,则甲方有权对其地块进行调整。

  3、乙方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乙方建设的整体项目生产工艺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即环保设施做到与项目设计、建设、投产“三同时”。

  4、乙方投资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_____万元/亩。

  5、乙方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须达500万元,乙方投资项目享受_____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五、违约责任

  1、在建设项目确定之后,如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甲方不能及时为乙方办妥所需手续,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筹建和投产的,乙方可单方要求退出投资,甲方应无条件退回乙方交付的土地出让金。

  2、乙方在甲方交付土地后应严格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动工建设,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建设情况跟踪督促,并可按照国家对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3、乙方在约定的建设期内未能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经甲方书面批准可延期6个月,若延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则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约定建设期满(含批准延期)的次月,并且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若延期期满后,未达到国家最低投资强度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土地,乙方投资损失自行承担。

  4、乙方自投产之日起年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的,则当年不享受税收奖励政策;连续两年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的,则不能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肆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共5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4、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签订。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项目投资合同6

  甲方:广东省旅游局

  乙方:贵州省旅游局

  黔粤两省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旅游市场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旅游合作潜力巨大。两省同属“9+2”泛珠三角经济合作区域范围,旅*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之间业已形成多渠道、多领域和多种形式的良好合作关系。为进一步加快两省旅游业发展,落实“9+2”区域合作框架协议,联合打造泛珠三角旅游精品,按照“自愿、*等、公正、双赢”的原则,签订此协议。

  一、甲、乙双方积极参与推动“9+2”泛珠三角旅游合作。在共同落实“9+2”框架协议方面互通信息、协调立场、经验共享;在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多边合作方面,互相创造条件、互相支持和帮助。

  二、甲乙双方积极推动两地旅游资源开发,实现优势互补、客源互济。双方通过多种渠道将本地区有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向旅游开发、投资商进行广泛宣传,支持和引导本地企业到对方考察旅游资源,为对方企业在本地的旅游开发及经营活动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和帮助。双方以互为目的地的形式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为对方旅*政部门及旅游企业在本地的促销推介活动提供帮助。双方联合开发跨省精品旅游线路,共同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共同打造发挥本省资源优势的旅游品牌。

  三、甲乙双方按照互利、双赢的原则,为两省旅游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的改善提供帮助。乙方的喀斯特山地生态旅游产品和民族文化、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可以作为甲方旅游产品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甲方对乙方在提高接待能力和管理水*方面组织有关企业进行专项招商,按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本地企业在乙方投资兴业,谋求资源开发和市场需求的协调发展。

  四、双方确定把旅游扶贫和旅游就业作为本地旅游业推进“三个文明”进步的重点,为对方在旅游扶贫和旅游就业方面提供培训和经验共享,组织本地旅*政部门和旅游企业实施对口帮扶,并在生态旅游、乡村旅游、农业及工业旅游等专项旅游产品建设、市场开发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和指导旅游企业开展广泛合作,逐步消除旅游壁垒,推进两省无障碍旅游合作。双方支持对方旅游企业在本地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并提供必要帮助,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本地旅游企业同等待遇,共同维护旅游企业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双方组织、引导本地旅游企业与对方企业在市场开发和利益分配方面通过协商,形成合理、协调的跨省企业合作机制,鼓励企业间形成互惠互利、形式多样的联合作,放宽对方企业在本地的准入标准,为对方企业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六、双方积极组织本地旅*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媒体参加对方的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招商活动,双方通过协商,在国内外联手组织大型促销活动。

  七、双方积极推动旅游产业信息化工程,谋求共建旅游信息*台,实现旅游信息共享。

  八、进一步加强双方旅*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两省旅游局高层定期会晤,互通情况。在“黄金周”等旅游高峰期相互提供交通、接待设施及景区容量监控的信息,双方对旅游交通、旅游安全和重大旅游投诉等问题采取协调一致的合作立场,共同处理应急事件。双方在旅游发展规划、市场开发计划、旅游政策等旅游业发展重大决策方面及时通气,形成互相学*、借鉴和合理互动的合作机制。 以上协议的实施由双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后协调办理,未尽事宜双方商议解决。

  甲方:广东省旅游局代表

  乙方:贵州省旅游局代表

项目投资合同7

  合同编号_ _

  甲方:________ 签订地点:_ 签订方式:__ ___ 乙方:_签订时间: 年_ _月__日

  鉴于甲方正在就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进行(股权/债权)融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全程融资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目标项目进行全程融资。

  第二条 甲方对项目融资的基本要求:

  1、 首笔融资额度: 万元,可在此上下浮动。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要求范围内自主与投资商沟通和谈判;

  2、 乙方有权按双方协议约定收取顾问服务报酬;

  3、 原则上,乙方不能逾越甲方的要求,若在融资过程中,投资商或融资对象提出了

  与甲方要求相违背的事项,则乙方不能擅作主张,应书面征求甲方意见,待甲方正式回复(传真或正式文本)后,乙方再向投资方作出相应答复。

  4、 乙方的主要工作:

  (1) 指派项目融资负责人,以全程负责该项目的融资;

  (2) 对项目进行审慎调查;

  (3) 根据审慎调查情况,制定该项目的融资策略与融资实施进度计划;

  (4) 制作项目推荐函;

  (5) 精心挑选切合的`投资商;

  (6) 与投资商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

  (7) 协助甲方与投资商等的谈判。

  5、 乙方应就目标项目融资进展即时向甲方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获得按协议约定的相应高质量服务;

  (2) 甲方有权询问并监督乙方在目标项目上的工作进展,乙方应如实详细回

  答。

  (3)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项目重大事项,不得隐瞒或虚报;

  (4)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熟练准备有关针对投资者的提问,不得有误;

  (5) 甲方应对乙方在融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2日内作出书面正式回

  复;

  (6) 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投资者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 甲方应友好、周到地接待重点投资商的考察事宜,不必铺张,在分寸上

  不卑不亢就可以了,可按乙方的指示决定是否要求当地*部门有关领

  导参加接见事宜。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正当考察费用(包括乙方陪同投资

  商的差旅费,若投资商要求承担其来回的正当交通费,甲方也不应拒绝)。

  (8) 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五条 协议期限:自双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之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共六个月

  时间),因甲方原因导致时间的耽误则相应期限顺延。若在时间到期后,融资工作已进入实质性关键阶段,则经甲方同意,期限可延长,具体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第六条 费用支付

  1、该项融资服务费用总额按首笔融资额的 %,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支付方式:

  (1) 前期费用,在双方签定全程融资合作协议和保密协议后2日内,甲方支

  付10000 元(大写 壹万元)前期融资服务费。

  (2) 在首笔融资资金到达有关帐户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首付费用

  后的其余款项。

  2、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

  第七条 双方承诺

  (1) 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 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 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 补偿条款

  甲方承诺,因乙方在整个项目融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制定了相关融资策略,给甲方的融资成功增加了较大的机会,若项目在约定期限内融资成功,但该投资方并非乙方直接介绍之结果,为给予乙方一定补偿,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作为酬谢,支付时间为首笔融资资金到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九条 违约条款

  (1) 若乙方收了费用后,无故不履行融资相关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

  已经支付金额的双倍返还违约金。

  (2) 若甲方不履行诚信义务,向乙方和投资者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

  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首付费用两倍的违约金。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融资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投资商资金不能到位,如甲

  方破产清算;因种种原因甲方中途放弃本协议(如其它资金到位,被收

  购等)等,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若甲方拒绝继续履行,

  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首付费用两倍的违约金,

  同时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在投资商

  领域失信于人的信誉损失等)。

  (4) 若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

  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罚金。

  第十条 甲方和乙方的选择权

  在签约后的一个月时间内:

  (1) 甲方的选择权: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甲方

  已经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不能再要回,乙方也不能要求甲方赔偿因合同终

  止导致的前期投入等相关损失。本协议提前终止。

  (2) 乙方的选择权:若乙方通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后,发现感兴趣的投资商较

  少,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书面通知甲方,但乙方应全部退回甲方已

  经支付的定金,甲方亦不应向乙方索赔。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生效,若距离较远,也可传真签字,但需附上签

  字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传真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程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项目投资合同8

  当前我国*投资领域存在部分的违规行为和经济犯罪行为,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这与我国没有强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管有很大的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1、我国*投资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在*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领域中,一些项目建设管理者合同意识淡薄,有的是工程完工后才签订合同,致使项目建设管理中缺乏建设管理的准则,事后合同成一纸空文,无实际执行力,承包内容失实;有的项目业主混淆*投资与企业投资的实质性区别,规避招标,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使国家蒙受损失。考虑到项目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因此合同执行中的纠纷或索赔行为不可避免,尤其是双方都严格履约、利益高度“对立”的时候。所以从合同执行中的纠纷或索赔情况可以粗略了解合同双方严格履约的情况。

  在我国在没有强化*投资项目合同的*管理的情况下,业主与签约者在利益上没有真正达到“对立”的程度,缺乏利益方面相互制衡的积极性,并有可能存在双方或多方串谋的集体x败行为。我国*投资项目的合同管理中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1)*的合同意识不强。我国还未把*投资项目看成商品,更没有看成是“合同商品”,*没有专门的*投资项目合同文本。因此当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采取有力措施的依据。

  (2) 项目管理者合同管理意识差。在项目前期的招标、合同签订阶段,我们往往会看重招标内容、投标报价、合同履约,并将相关的要求体现在合同中,但作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往往存在多部门协调管理的现像,在项目的具体推进建设管理中,现场管理者往往缺少认识合同交底的必要性,一落实项目的施工方,便急于早开工,导致有合同不执行、有条款不落实,整份合同形同虚设,助长施工单位“有法不依”的不良风气。

  (3) 合同变更没有受到严格的监控。我国*投资项目合同(工程)的变更,主要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因此部分业主常常采取各种手段,比如在立项审批时有意减小工程规模和降低建设标

项目投资合同9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EPC总承包是工程总承包的一种方式,是指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实行全过程承包[1]。其显而易见的优点是能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在项目的建设管理中。

  承担EPC项目的承包商承担的工作范围大了,要选用能承担合同规定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一系列任务的承包商,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而EPC总承包合同是确定业主和承包商权利与义务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性文件,是项目管理的核心。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涵盖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物资供应、设备安装、保修等多个环节。采用何种方式直接影响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

  二、合同介绍

  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 建设工程合同还包括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合同。工程合同种类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按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工程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1、总价合同

  建设项目的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在承包工程,其含义是承包商同意按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总价,负责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承包工程建设[3]。总价合同具有价格固定、工期不变的特点,业主喜欢采用。实施管理比较简单,工程师不必随时量方算价,可以集中精力抓进度和质量。对于承包商也如此,可以专心抓工程建设,减少期中付款的量方算价工作,同时也减少为支付产生的许多矛盾。其缺点是风险偏于承包商,对业主有利。

  总价合同又可细分为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的总价合同等,每一种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相关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通常指固定单价合同,也称工程量清单合同。单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清单中按分部、分项列出工程项目的各种工作的名称、单位和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一般由设计(或咨询)单位及业主工程管理部门编制,是标书文件中的重要文件。承包商在签承包协议时,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表(简称 BOQ 表)是重要的.合同文件,表中的工程量是估算的仅供投标竞价时共同的计算基础,而实际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价结算。表中承包商填报的每项单价,通常情况是固定的。期中付款和最终结算时,都是以不变单价计算。看见单价的风险是由承包商负担,而数量的风险则由业主负担[4]。

  单价合同也可细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当工程的内容、设计指标不十分确定,或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时,宜采用单价合同。

  三、*投资项目的EPC合同分析

  1、总价合同适用分析

  通常采用的总价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总价一次包死,不随环境和工程量变化而变化。在这种合同关系中,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提出设计变更外,对合同价不再进行调整。根据我国工程造价限额体系:估算 > 概算 > 施工图预算,E P C承包价格不能突破承包范围相应的概算[5]。招标时,一般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匡算总投资的基础上确定一个降价百分比,进而计算出合同固定总价。此类合同发包方管理简单、结算方便,但承包商承担了较多的风险。适用于工程要求明确,工期较短,施工难度较小,施工自然条件变化不大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易受物价波动等因素影响的项目。

  2、单价合同适用分析

  通常采用的单价合同是工程清单合同。在实际实施中,招标时,一般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匡算总投资的基础上确定一个下浮率,进而计算出合同暂定总价,在合同暂定总价的框架下细化工程任务,深化设计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计算施工图预算。经合同双方认可,审计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是合同的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执行和工程结算的依据。此类合同,业主承担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承包方承担了工程价格变化的风险,风险分配较之总价合同更为均衡,但出现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作内容不一致时,业主和承包商间易产生分歧。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多不可预见因素的工程。

  四、结语

  合同和单价合同各有其优点和适用范围,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应根据具体的工程条件、工期要求、承包方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选择适当的合同方式,从而实现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投资合同10

一、引言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合同管理中,常常伴随工程结算价款得不到双方认同、结算纠纷时常发生的问题,给合同双方带来了很大困扰。在签订合同时忽略了合同类型的选择以及签署各方对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约定是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加强合同从签订到执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处理好工程建设实施中合同双方的风险分担,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达到更好地控制工程成本和更有效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合同类型的选择就显得至关重要。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一般有3种: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人工时计费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列出的工程量表来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传统的单价合同中单价是固定不变的,工程量是根据施工图纸等资料预先估算出来的,工程结算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并根据合同注明的支付比例来进行的。

  我国于20xx年7月1日发布实施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现了工程造价领域由“定额计价法”向“清单计价法”的重大转变。单价合同计价方式被工程量清单模式所采用,因此在目前的工程招标中多使用单价合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执行中被普遍接受并认为比较合理的风险划分原则为物价变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这类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对工程量变化负责,承包人对价格变化负责,合同双方可以将风险控制在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且实行风险的有效分担。此外,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较宽,既能帮助发包人规避物价变化的风险,又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物料损耗等手段来节约成本,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

  二、单价合同的分类及风险分担(一)单价合同的分类单价合同通常被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经常被选用的合同形式之一,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其中包含了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各项费用,以及税金、风险、利润等。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结算按照双方确认的每月 (或每阶段) 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结算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来结算工程总价款。无论任何影响价格的因素建设项目单价合同下的投资控制风险分担研究马霏霏55城市管理]发生,单价都是固定不变的,为了减小工程承包人的风险,该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变化幅度小、工期短的项目。

  变动单价合同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表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条款,先约定预估的工程量,并在合同中签订单价。同时,还应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的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的具体办法。该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还存在某些不确定因素的情况,虽然在合同中进行了暂时约定,但进行工程结算时还可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调整,并按照双方确定的实际单价结算。因此,承包人的风险就显得相对较小。

  (二)单价合同的风险分担在不同合同计价方式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风险分配不一。在工程合同的签订中,选择何种合同方式,既由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又由合同双方所要承担的风险确定。对于单价合同,发包人要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正确性和充分性予以明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因此,发包人应特别重视项目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工程涉及领域的资料收集与整理,加强勘察设计阶段的管理。一旦发生工程量变化情况,发包人可能发生的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若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结算时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预先约定的单价计算,这样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将由发包人承担;另一种是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勘探报告和前期所收集的工程相关资料等自行计算并编制工程量清单,这样发包人通常(除非法律政策或不可抗力条件下) 不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相应风险即分摊在承包人身上,发包人仅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综合上述情况,发包人为避免自身风险,应尽可能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从而在计算过程中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转移给承包人,或依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此外,在工程投标中,投标者在同一工程量清单基础上通常采用不*衡报价法,承包人之间的投标竞争基本是单价的竞争,因此单价的风险主要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就是其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而导致的单价调整的风险。

  三、单价合同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一)单价合同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1.由于固定单价合同中决定实际工程总价的因素是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很多建设单位往往误认为其单价在整个过程中绝对不变,即便各项费用价格超出承包人所能承受的范围也不作调整。一旦发生价格上涨过快,承包人将无力支付质量较好的材料和施工装备,便会导致工程质量严重受损甚至工程无法继续下去而拖延工期等。事实上,在单价合同中,即使没有出现不可预见的环境和工程变更,如果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图纸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也将直接导致承包方在编制清单项目时易发生数量错误和项目遗漏,这样的错误所带来的工程损害则应由发包方承担,对于此类漏项和数据错误,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予以指出并与发包方确定调整这些清单项目单价的方法和细则。

  2.以往在工程实施中,建设人员由于缺乏造价兼合同管理相关知识,对合同中单价的确定问题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首先,很多承包人错误地认为在招投标中可以先低价中标,然后通过变更工程的方式来达到重新议价的目的,这样就可以弥补低价中标所形成的单方经济损失,因此就会出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制造或怂恿发包人对工程局部进行变更的情况。这已成为承包人不正当牟取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带来的危害不但会造成建设项目的投资失控,也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合同双方在发生真实变更需要重新议价的情况时,行业内通行的做法是参考预算单价进行协商,但预算单价和工程结算单价之间出现的差异往往被忽视。因此,采用合同和造价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地确定新单价就未被运用到变更工程项目的实践中。

  (二)相关问题的应对措施针对前文所述的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具有代表性的有:苏田斌针对工程变更单价的调整讨论了变更单价可以采用清单单价和协商单价 (即重新议价) 两种方法,应选用哪种方法关键在于区分清单工程和新增工程,清单工程即便改变了某个部位的性质也要遵照报价单,对于变更工程书新增项目,承包人有一定的讨价还价的余地,故56[城市管理]采用议价方式为宜。穆云红提出了用“折扣预期利润法”分析承包商预期利润,并采用分期将利润分摊到工程实际价款中的方法成功地处理了有关工程单价调整的问题。

  四、关于单价合同的两种新概念(一)单价合同是固定价格合同与成本补偿合同的混合体马占胜在其研究中提出了单价合同也是固定价格合同与成本补偿合同的混合体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类似,买卖双方可预先订立单价费率,即在合同订立时并不能确定实际单价,但一旦发生价格上涨或工程变更便可按照成本补偿合同的方式为承包人追加补偿利润。

  (二)单价合同下的“囚徒困境”李跃水认为单价合同设计下的项目组织实际上是一个竞争性的组织,不是一个为项目整体目标实现而协调工作的合作性组织。由于单价合同缺乏适当的激励,导致承包人只会努力减少自身成本,而不会有动力去为发包人节约投资,不会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来要求优化精简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甚至会滋生承包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发包人为了防止承包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过分压低合同价格并加强过程督查,无形中提高了交易成本,从而陷入经济学中由个体理性导致集体不理性的“囚徒困境”式的不利局面。

  五、基于风险分担的投资控制模型的构建工程项目合同中的风险分担属于合同双方应对价格风险的策略之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在目前的工程实际中,大多数建设主体均偏向接受此项规定。然而,现阶段合同的可操作性不强,出现特殊情况后,由于风险分担问题,承包人和发包人出现了很多工程造价纠纷,因此在研究单价合同下投资控制风险分担是很有必要的。

  笔者在前文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基于风险分担的建设工程单价合同的优缺点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到表1所示结果。

  六、总结笔者分析了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以及目前所产生的两种新的概念,讨论了单价合同模式在工程建设投资控制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分析得出以下结果:1.固定单价合同可以被用于项目工程招标时间与施工工期较短,不能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不具备相关的条件,无法准确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建议在合同中对风险范围、工程量确认和调整方法等进行相应的约定,在项目实际进程中减少结算和索赔的纠纷。

  2.当拥有完善的设计图纸并具备相关条件的*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时,从发包人的角度建议选择固定单价合同。这意味着发包方必须不断提高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水*。单价合同中价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量的风险则由发包人承担,除了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建议对合同中风险的范围、违约、索赔和争议的解对策进行必要约定,以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同时,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采用单价合同既可以实现项目管理目标,又可以维护承包人的利益。然而现阶段的单价合同缺乏适当的激励,对承包、发包双方都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要求建设及造价管理人员既遵循市场规律,又要兼顾公*,不断完善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建设,培育日益健全的*建筑市场。


委托投资合同 (菁华10篇)(扩展4)

——证券投资合同 (菁华10篇)

证券投资合同1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证监会: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人民银行及/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或者委派代表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证券投资合同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一)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合同3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证监会: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人民银行及/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或者委派代表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证券投资合同4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一)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合同5

  一、协议双方

  (一)甲方(委托投资方):***,*,现年**岁,**省**市**县人,家住**县**小区**号。身份证编号***。

  (二)乙方(受委托方):***,*,现年**岁,**省**市**县人,家住**县**小区**号。身份证编号***。

  二、协议标的

  人民币**元,大写**圆。

  三、协议内容

  (一)、协议标的使用权问题

  1、协议标的由甲方提供,甲方获得所提供标的的所有权。

  2、甲方委托乙方用协议标的进行证券投资,时间*年,在该期间,协议标的的使用权属乙方。

  (二)标的的安全管理问题

  1、由甲方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投资账户,自己保留资金账户。

  2、甲方将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账户交由乙方,委托其代为全权进行证券投资。

  3、在协议的投资年限内,协议标的封闭运行,甲方不得提前撤资。

  (三)证券投资服务

  1、乙方受托全权负责标的的证券投资服务工作,每半年定期通报投资盈亏。

  2、乙方具体的投资计划属核心商业机密,甲方无权知晓。

  (四)投资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1、投资的利润与风险匹配,由甲乙双方共担,各占50%。如果投资出现亏损,所亏损的.本金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如果投资盈利,除本金外的盈利部分由甲乙双方各分配50%。

  2、利润与亏损结算日:投资期满后的15日内(含15日)

  (五)投资协议生效日期

  该投资协议经双方签订后,从甲方将标的划入乙方管理的证券账户之时起生效(凭证为:《乙方收款书》)。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投资亏损自负,并付给乙方年10万元(大写壹拾萬圆)人民币的委托理财费。

  2、乙方违约,造成的投资亏损由乙方承担,并付给甲方年10万元(大写壹拾萬圆)人民币的资金使用费。

  四、其他

  协议未约定的其他内容以双方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

  协议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20xx年*月*日

证券投资合同6

  甲方(持卡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 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 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 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在开通__________________后,乙方将为甲方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所发出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 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甲方若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须在向原指定证券公司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银行对甲方因在原指定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妥而影响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和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投资合同7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证监会: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人民银行及/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或者委派代表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证券投资合同8

  会员姓名 会员类别

  会期 咨询费

  会员编号 客服人员立合同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西安天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

  (一) 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

  (二) 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1。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约定方式含电话、手机短信、传真、 e—mail )。

  2。于营业时间内接受甲方机动性咨询。

  第二条 咨询合约期间付费方式

  (一)会员制

  1。短信会员________/季 送一个月

  2。金卡会员________/季 送一个月

  3。贵宾会员________/季 送一个月

  若因大盘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服务期内至少为甲方创造四倍于其所交付相应级别会员会费的盈利,否则将免费延期,直至达成此项承诺为止。

  合同资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同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提成制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笔盈利部分的________% 做为该笔操作咨询费用,若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所指导的操作产生亏损,将由下笔操作盈利部分补足亏损后再行提成。

  第三条 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受托事务,除应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并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证券投资行为。

  (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 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是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二)甲方的证券投资行为,是甲方与证券发行公司、基管理公司或证券经纪商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资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________执行,有效时间自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共计________个月。

  第六条 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政策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对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合同得以终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咨询时间成本后剩余的费用。

  (三)合同终止时,因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必要的传输出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已缴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将从退还的咨询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

  (四)甲方一签定合同,乙方即预收全额咨询费,并出具收据。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立合同人: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

证券投资合同9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证监会: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人民银行及/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或者委派代表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证券投资合同10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乙方(操作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和互助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作内容

  1、甲方拥有资金,愿意与乙方合作进行证券投资并希望获取固定收益,乙方拥有证券投资的经验和技能,愿意与甲方合作,并承担投资风险和享受所有账户投资收益。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万元),委托乙方在*证券市场进行A股股票交易,同时乙方出资自有资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万元),与甲方出资额共同进行实盘交易。

  2、本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的初始投资金额共计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券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规模: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万元)

  3、协议期间,账户全权由乙方自行操作管理,并由乙方自负盈亏。双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作期满后,乙方应将所借款项一次性偿还甲方。

  4、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均保证本方资金的合法来源,并对本方资金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甲、乙双方如因债务或其他原因致本方资金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对方的损失程度给予全额赔偿

  第二条利润分配及承负

  1、经双方协商,甲方借给乙方的资金,乙方按_______月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即每月向甲方支付利息为__元整,利息按月结算利息支付日为每月_______日。如果出现未能整月结算,则利息按月结算。

  2、若乙方未能及时付清上述利息,则甲方有权强行*仓,并从专用帐户扣除利息,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3、本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无权私自提取该股票账户的任何资金,但当该帐户资产总值高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时,乙方有权将高出部分的资金划出,甲方必须配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可顺延支付)将划出的资金划转到乙方指定的(必须可用的)帐户(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否则按日利息千分之一支付给乙方。

  4、在协议有效期间,如果政策有所变化,即如果国家要缴纳个人股票投资收益所得税等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则协议期间该帐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

  5、若本协议终止时,尚有乙方的股息配股送股等收益均属于乙方。

  第三条风险控制

  在交易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下列交易规定,并接受甲方及其风险监控人员按照下列风险控制原则处置交易风险:

  1、乙方操作的甲方账户不得申购新股,否则申购新股所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不得买入ST股、ST股、权证、三板股票、无涨跌幅限制、第一天上市的新股以及当日跌停的股票,不得参与有杠杆的品种如分级基金子基金B,不得买入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如果买入,甲方可以无条件清仓,因甲方根据上述约定进行清仓所引起的一切可能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2、为回避风险,乙方在该帐户上的单只主板个股投入资金不得超过该帐户总资产的_______%(¥_________万元),创业板不得超过_______%(¥_________万元),若乙方违反约定,甲方可以无条件_______%清仓,一切可能损失由乙方负全责。若乙方在该账户上投入的资金遭遇停牌,则要求乙方对停牌部分追加30%保证金(预警线、*仓线等金额上移),直至停牌结束后,视账户资金情况决定是否退回。

  3、为防止因证券价格波动带来风险,甲乙双方确定账户资产的预警线及*仓线,预警线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仓线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一)当账户资产总值降至预警线之下时,禁止开新仓,甲方有权修改交易密码,乙方应在下一个交易日9:25前向该账户追加风险保证金,直至该账户资金达到和超过预警线线人民币__万元整。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或是资产总值在预警线以下时开新仓,甲方有权对该证券账户进行无条件100%*仓,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仓后若2个交易日内乙方未往该账户中追加风险保证金至预警线之上,视为乙方提前放弃合作,甲方有权从账户中属于乙方资产的部分扣除当月利息后再加收:__万元人民币作为借款违约赔偿金,协议提前终止。

  (二)当账户资产总值低于*仓线时,不管该帐户证券股票市值是否反弹升值,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修改密码强行无条件_______%*仓,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当日由于其中一种或数种证券未挂牌交易或跌停而未能售出,则下一个交易日继续*仓。

  (三)若*仓后甲方帐户的资产总值不足_________万元,乙方必须补足到_________万元。如遇*仓所剩资金不足以偿还甲方,乙方得保证在3个交易日内筹措资金补足本金及利息,否则第4个交易日起按初始资金日千分之一加收利息,乙方并承诺十五日内补足不足部分资金,否则将愿意以个人不动产或有价财物作为抵押偿还。

  4、协议期间,甲方将该账户提供给乙方操作交易,乙方拥有操作权,乙方对该账户的证券买卖及管理应付完全责任,并自负盈亏。甲方将账户交易密码提供给乙方操作交易,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密码,如乙方擅自更改密码,甲方有权清除密码并更改,并无条件*仓,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拥有监控权但无操作权,乙方对该账户的证券买卖及管理应付完全责任。

  第四条合作终止与清算

  1、协议到期日,双方结算。协议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双方再行协商是否续约。如果未续约,到期日时甲方可无条件*仓,如果碰到节假日等不能交易,乙方应付相应利息,至可交易日无条件*仓,一切可能损失由乙方负全责。利息按月结算,如果出现未能整月结算,甲方借给乙方的资金利息按月结算。

  2、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及时将专用账户中扣除甲方的本金整数后,48小时内将余下的资金划归乙方协商帐户,否则从48小时后甲方应按日利息千分之一付给乙方,否则将愿意以个人不动产或有价财物作为抵押偿还。

  3、协议到期日,如不再续约。乙方在甲方证券账户购买的股票如有被不限期停牌,其停牌股票所占用的资金甲方必须按本协议原定条件延期,直至乙方卖出停牌股票为止(乙方必须在复牌后一个月内卖出全部股票)。停牌股票甲方被占用的资金按照__月利率向乙方收取利息,除此之外属于甲方的所有资金,甲方有权提前转出。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停牌股票占用资金的相应利息,则视为乙方同意放弃所持股票资产,复牌后所有资产归于甲方。

  4、停牌股票按市值补足30%保证金,放在乙方银行指定账户,未补足部分借款金额按月合约利息计息

  第五条违约责任条款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_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到期时,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约,乙方应在本合作协议到期日前支付甲方的下一个月资金占用费¥:__万元,甲方收到乙方的下一个月资金占用费,本协议自动续约,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讼诉。

  2、本协议自双方按协议的第一条要求资金全额到帐之日起生效,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期间内,如甲方需要更换账户,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更换账户所产生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价差损失由甲方单方面承担.

  4、甲方收款账户: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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