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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

日期:2022-11-04 00:00:00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1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八)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必须按核准登记的诊疗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九)医疗机构在核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性质后,必须按照所核定的类别性质进行经营和管理,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十)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乡镇(街道)开办的国有医疗机构,一律不得称医院,只能称“中心卫生院”或“卫生院”。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十一)医疗机构必须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发生医疗事故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不得采购和使用无“三证”的药品、一次性医疗器具,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医院制剂生产,不得使用麻、毒、剧药品。必须加强药品的保管,严防药品过期失效、霉变、潮解、虫蛀、鼠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器械种类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配备。没有中药士以上职称人员的中医机构,不得设中药柜。

  (十三)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制作和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制作性病医疗广告。需要制作其他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得超范围广告,不得作虚假广告。否则,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任何医疗机构都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防疫保健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以及其他指令性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法》及有关医疗、药品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得乱收费、多收费和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十六)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卫生统计工作。

  (十七)医疗机构不得将本单位的科室或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十八)医疗机构不得随意迁址。特殊情况确要迁址者,须报经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搬迁。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2

  (二十四)任何医疗机构无相应技术力量或房屋、设备条件的,不得开展有关技术。

  (二十五)个体诊所、村卫生所和不具备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均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二十六)无抢救条件的个体诊所、村卫生所一律不准使用静脉输液;无检验技士职称以上人员的医疗机构不准从事医学检验等活动。具备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和村卫生所要开展上述技术,也必须报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

  (二十七)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已开展的诊疗项目进行审查,凡不具备条件者,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开展相关技术资格。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3

  (二十八)医疗机构购买CT、磁共振、直线加速器、彩超等设备,要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同意,不得购买。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1)

——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 (菁华3篇)

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1

  第一条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和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式招生录取,录取后,凭录取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教育局职业与**教育科办理注册手续。

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2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下达具体招生计划。

  第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要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的实际数量和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下达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尤其是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低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3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志愿,动员组织学生入学。《志愿表》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学生自主选择填报,任何学校与个人不得干预学生填报志愿,不得改写学生已填报的志愿,不得错报、瞒报、截留学生志愿表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生一旦被职业学校录取后,其他职业学校不得再动员、组织学生到自己学校上学。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2)

——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

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1

  第四条 出口卷烟生产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编制下达与调整。出口卷烟生产计划的检查与考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进行。

  第五条 出口卷烟必须在小包、条包与外箱上印有“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第六条 出口卷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境外商标注册并上报进出口总公司。

  第七条 出口卷烟商标不得模仿国外已注册的卷烟商标。

  第八条 生产国外来牌加工的出口卷烟,必须具有外方卷烟商标注册文件和经公证的所有人委托书正本。

  第九条 出口卷烟的质量应当符合进出口总公司与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出口卷烟品质规范。经自审与法定商检达到规范标准与合同质量标准,方可交运出口。

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2

  第十条 各省卷烟出口原则上由所在省口岸公司负责;无口岸公司的,由进出口总公司或其委托的口岸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卷烟国际市场的总体开发规划,组织实施并实行宏观管理。属*之间的国际协定贸易或专项易货贸易由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组织对外签约。

  第十二条 根据外经贸部有关对台贸易统一集中管理的决定,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卷烟对台业务。

  第十三条 对出口卷烟的客户必须进行资格、资信审核,进出口总公司应当建立全国出口卷烟的客户档案。

  第十四条 凡有自营卷烟出口权的中外合资烟草生产企业的卷烟出口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和进出口总公司的`有关管理办法。

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3

  第十九条 进出口总公司、各口岸公司及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自行报关管理工作,要对报关人员进行严格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对尚不具备条件需委托报关的,应经进出口总公司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出境地为海关所在地的出口卷烟应就地报关。卷烟出口的运输、报关,应当严格遵守海关有关法规以及进出口总公司关于出口卷烟运输、报关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出口卷烟的客户不得自行报关。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业务需要,经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出口卷烟可暂存入各公司自设的保税仓库,装运应当在当地海关监管下现场监装。经铁路运输至口岸站的车皮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办理。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3)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菁选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1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六、医疗机构不得使角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治的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时,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细列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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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第6页共47页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

  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

  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xxxx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4)

——医疗机构申请书 (菁华5篇)

医疗机构申请书1

阿克苏市卫生局: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和人群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卫生事业是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体诊所是医疗卫生不可缺少的基层卫生组织,要能对广大市民的.疾病进行规范化管理、分类、统计、并将传染性疾病上报防疫部门,并对常见病时宜行防治,使人民的身心健康得到有效的保护,对提高我市基层医疗工作地位起到了良好作用。

  因此,我特申请在阿克苏市教育路36号,设置一个基本功能(包括人力和设备)较为完善规范化的向王芳蓉妇科个体诊所,为加快我市的卫生建设贡献一份力量,特请贵局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机构申请书2

尊敬的县卫生局领导:

  你们好!

  我是贵定县抱管乡抱管村大坪司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利民政策,为了积极配合新农合工作,切实提高我乡群众健康指数,我室特向县局提出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抱管乡抱管村大坪司卫生室位于抱管乡抱管村大坪司,目前使用面积70*方米,室内宽敞,卫生干净,基本能满足服务范围内群众日常就医需求。

  二、医生宋成燕,身份证号5227xxxxxx,中专文化程度,199年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至今已从医20xx年,行医经验较为丰富,患者和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满意。

  三、在县、乡*门引导支持下,我室不断完善硬件设施,规范软件管理,合理处方配方,按规合理收费、热情周到服务。积极参加初保,宣传预防保健、康复科普知识。

  四、我室对新农合政策特别支持,努力宣传,接受管理,不断完善设施,加强软件管理,提高业务水*,努力创建“常泊洛甲级村卫生室”。决心为提高群众基本医疗保证和健康水*而作出贡献,为国家、社会、人民分忧。敬请上级对我室进行校验审核,提出意见,促进我室工作改进。

  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机构申请书3

县卫生局领导:

  我是百姓中西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此为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本人将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护士资格证》上交贵局予以检验审核。特此申请,谢谢指导!

  申请人:

  成立时间:20xx年5月13日

医疗机构申请书4

尊敬的卫生局领导:

  你们好!

  我是大通乡卫生院,在市卫生局和乡*的领导下,我院自20xx年以来一直被定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多年来我院始终坚持: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4、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就诊参合农民患者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供参合农民就诊及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

  5、配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为今后能更好地支持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为广大农民的健康提供保障,我院自愿申请继续从事合作医疗工作,并作出以下承诺:

  1.积极宣传新农合各项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合。

  2.为新农合参与者提供优质咨询服务。

  3.对患者反映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不为招揽病人而扣压农合证,不经营非医药用品,不非法执业,合理收费。

  5.对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调查,跟踪落实。

  新农合得民心,利民益,为了能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做好今后的工作,我院特向您申请继续被定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如违反以上承诺,任凭处罚。

  特此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机构申请书5

xxx卫生局:

  本人姓名xxx,性别男。现年x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年xx月毕业xxxxxx(学校)xxx(系专业),xxx文化程度。于xxx年xx月xx日取得xxx医师资格。

  本人拟于xxx(市县镇村)申请设置个体医疗诊所,为进一不满足设置区域内人民群众求医问诊需要,申请设置xx科个体诊所,自筹资金总额xx万元,其中注册资金xx万元;设置诊所执业地址位于xxxxxx,占地面积xx*方米,建筑面积xx*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xx*方,米,并购置了xxxxxxx等诊疗仪器设备,除本人外现有从业人员xx名,具备xxx专业技术资格。本医疗机构在申请批准设立后,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技术规范;严格依法从事各项诊疗活动,服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管理。以上申请,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xxx

  20xx年xx月xx日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5)

——医疗机构安全责任书 (菁华3篇)

医疗机构安全责任书1

  为加强我院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完成安全生产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院安全工作防范到位,现特制订20xx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望各科室严格执行:

  一、安全生产范围

  (一)消防安全

  1、院安全办、保卫科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做好全院巡查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积极与各科室配合搞好消防演练工作,做好消防知识培训工作。

  2、各科室要组织本科室人员认真学*消防安全知识,切实加强科室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积极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将隐患上报有关科室,消除安全隐患。

  3、各科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消防安全列入科室重要工作,制定相关措施,做到人人有责任,交叉配合,全面覆盖。

  4、科室主任、护士长要积极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演练,自查自纠、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科室安全。

  5、各科室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氧气、医用酒精、试剂、胶片等)管理,做到远离火(电)源、专人管理、隔离存放。

  (二)人防安全

  1、院安全办、保卫科要加强医院内部治安防范,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重点科室场所的技防覆盖率达100%。保卫、监控室人员确保24小时值班不失控,加强巡逻,通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药剂科等相关职能科室,重点围绕容易引发矛盾纠纷问题的科室,定期排查,建立台账、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妥善化解。密切关注院内动态,做好信息预警工作,确保我院内部稳定。

  3、各科室要加强科室的安全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及病员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处置,积极与保卫科联系或报警。提高警惕,增加措施,加强巡视,防止科室及病员财物被盗。

  4、各科室组织职工认真学*《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酒驾、严禁无证驾驶车辆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生产安全

  1、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职能科室要加强管理,指导好全院业务工作的开展,落实卫生法律法规,制定与完善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工作、按章办事。将安全生产与质量考核相挂钩,对安全工作不力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制,并督导其整改到位。

  2、各科室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道德素养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认真开展依法行医,依法办事的能力,规范工作流程,预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3、总务科要加强医院的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排查制度,专人负责,明确任务。热交换站室、配电室、仓库等重要科室,做到安全用电,按章作业,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和堆放杂物,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有禁烟标志。

  4、设备科要加强医院各类设备的检修工作,特别要加强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的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护理部要加强中心供氧室的管理。供氧室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安全责任性,保证供氧室内消防安全,按规范操作,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有禁烟标志,正确使用灭火器,严禁带火种进入,禁止使用非工作用电器,坚决杜绝空岗、替班现象。列为保卫科重点监管部门。

  6、药剂科要加强制剂室、炮制室、煎药室等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按章操作,安全第一。

  7、财务科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好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加强收款、存款安全工作。

  二、明确责任

  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出现安全生产问题,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安全办在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督导工作,保卫科、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财务科、办公室等相关职能科室按照所负职能督导全院各科室的安全整改工作。

  2、科室主任、护士长是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科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各科室指定一名安全员,负责开展科室安全生产等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为科室安全生产具体责任人。

  4、各科室于每月5号之前,将科室安全生产情况上报安全办。安全办及时分析全院安全生产情况,报院长办公会。

  xxxx医院科室:

  责任人:

  责任人: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机构安全责任书2

  医院:科室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本科室的医疗活动安全。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级行政部门和医院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文件资料;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物、消毒制剂和医疗器械;

  (七)不按规定使用麻醉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的药品和放射药品;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上级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

  (十三)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后勤工作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后勤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

  三、处罚细则:对违反上述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一)对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患者造成损害,导致医院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损失者,按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注:管理责任人为各科主任和/或护士长)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发生医疗差错,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将与职称评定、末位淘汰、先进评选挂钩,并处予一定经济处罚;

  (四)发生投诉较多的科室或个人,将与医疗质量评选、末位淘汰、先进评选挂钩。

  四、经济处罚细则:

  对发生医疗纠纷造成医院进行了经跻赔偿的科室相关责任人及相关管理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细则:直接责任人负担所赔偿金额的5--8%;间接责任人负担所赔偿金额的3--5%;管理责任人负担所赔偿金额的1--3%。

  (科室)保证: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中,服从监管;若未做到医疗质量安全的第一条第(一)至(十三)及第二条,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第三至四条的相应处罚。本协议一式两份,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科室负责人向医院签定,职工向科室负责人和医院负责人签定,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医院负责人:医院(盖章)

  科室负责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医疗机构安全责任书3

  为使全院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化质量意识、医疗安全意识,职业风险意识,消除医疗隐患,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精神,制定医疗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各科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与手术分级管理制。按医院优质服务、承诺服务的规定进行工作,做到按章办事,违章必究。

  二、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注重医德修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在岗时间不干私活,不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任何事情。凡因违反而致事故、差错、纠纷发生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各级医师的查房记录或指示必须在病程记录中明确无误地显示出来,上级医师签字认可;各种病历书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描述准确无误,分析科学有序,记录及时清楚,科主任要严格把关,不允许有重要缺陷的病历归档。科室有关人员及病案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现病历及归档病历的管理,防止丢失、遗漏、涂改、伪造、销毁。不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不得借调、摘抄、复印病历。否则,引起纠纷,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随意简化或更改。一般诊疗技术操作前,要向病员及其家属讲明操作的目的、意义及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反应和副作用;对危重病员或在重要器官进行复杂的有创伤性的诊疗技术操作前,应对患者或家属说明必要性、复杂性和危险性,同意检查签字为凭。对违反操作规程而又未向病员或家属讲时上述情况引发的事故、差错、纠纷,应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五、对危重病人的抢救必须及时,救治措施得力,其交接班须床前口头交接。危、急、重病人的会诊、疑难与死亡病案讨论,必须在院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出具书面记录。对危重病人的病情变化或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要做到心中有数,要及时向病人家属说明和记录,必要时需病人家属在病程记录中签字。科主任应定期检查,组织实施。否则,因此而致事故、差错、纠纷的发生,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对一些特种检查(包括ct、mri等)、特殊治疗(包括应用贵重药品等)医疗费用花费较高时,应及时向病人家属解释清楚,取得家属配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七、凡重大手术和科室开展新业务、新技术、重要脏器切除等手术,必须按规定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施行紧急手术又无家属及关系人在场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向科主任、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经授权人批准后实施手术。否则,引起事故、差错、纠纷,当事人和科室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各科室应对抢救设备、器械和药品要做到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能随时满足抢救病人的需要。如因抢救器械、药品不到位而引起事故、纠纷,当事人和科室应负全部责任。

  九、新上岗人员不经岗前培训不得进入科室。科室对新上岗人员应抓好继续学*、业务培训及管理工作,经科室考核,确能单独胜任工作时,由所在科室写出申请,医务处批准,方享受处方权单独值班,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共同处理。否则,引起事故、差错、纠纷,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上级医师和科主任也应负一定责任。

  十、各种手术后切除的组织,应及时送病理检查,明确诊断,术前谈话内容应详细、全面,各种并发症及危险因素应交待清楚,并履行签字手续。术中需要更改手术方式,须向科主任请示,其次要再次向病人家属谈话,谈话内容须签字。输血前应作五项检查,输血同意书应履行签字手续。否则,引起事故、差错及纠纷,当事人应负主要责任。

  十一、科室必须加强对进修实*人员的管理,进修实*生书写的各种医疗文件,带教老师必须认真审查修改签名认可或作补充记录,其参加手术或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必须经带教老师同意并进行现场指导;带教老师不得随意让进修实*人员代替值班,若有违反引发差错、事故、纠纷,带教老师或值班医生作为直接责任人首先予以追究。

  十二、门诊及病房首诊医师对接诊病员的`检查、诊断、会诊、处置、病历书写、转科均负有责任。急危重病人到院后,接诊医师必须在5分钟内开始处置,并迅速报告上级医师;危重病人需入院,转送途中必须有医护人员陪送,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若有违反,引发差错、事故,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十三、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对某些严重或目前还不能医治的疾病,应对病员作严格保密,以减轻病员的思想负担,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但对家属、单位要如实反映病情及预后。对病员的隐私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对其它科室或人员发生的纠纷,有关医务人员不得将真象随意、过早泄露给病人或家属,以避免纠纷扩大、复杂化,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全院各类工作人员要互相支持,团结协助,不相互拆台,更不能在医患之间拔弄是非,若借病员之口达报复个人之目的,制造医疗纠纷。否则,同此引发医疗纠纷者,当事人应参与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检查、停职、行政处分等处理。

  十五、加强对麻醉科的管理,对各科手术应严格执行麻醉操作规程和无菌制度,保证手术器械和设备的完好,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对违反麻醉操作规程而引发的事故、差错、纠纷,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十六、认真落实院内总值班和内外科二线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随叫随到,积极参加或协调对病员的抢救、治疗,对重大灾害、意外事件批量伤员和突发事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拖延,否则引起事故、纠纷应追究当班人员的全部责任。

  十七、医、护、技人员要认真执行各种查对制度,医嘱、处方、药品、手术、输血、收集标本以及签发的各类报告等均按要求认真查对,以达到准确无误,确保病人安全。护理人员要作好三查七对,严格执行医嘱,经常巡视病房,认真观察病情,书写护理记录。及时、准确地向医师反映病员的病情变化,对病员认真负责,否则引起事故、差错、纠纷,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十八、纠纷一经发生,当事科室要妥善保留一份原始资料,如针管、残存液体、血液制品等,病历封存上交。任何人不得涂改、调换、销毁、丢失。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上述十八项规定,各科室要认真讨论执行,科主任与院长签字,以示负责。

  院领导(签字):

  日期:

  科室:

  科主任(签字):

  日期: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6)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医学美容等医疗机构。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宁编制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编制内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必须向当地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各种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由自治区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中心卫生院、护理院的'设置,由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行署、市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后审批。

  (三)卫生院、护理站、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的设置,由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银川市、石嘴山市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权,由两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或在医疗机构执业: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在职、因病退职退休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国家医疗机构开除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标准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必须向当地县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宁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菁华3篇)(扩展7)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菁选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8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证明吧,证明是我们经常用到的应用文体。写证明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聘用证明,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1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所学系、专业

  医学学历

  取得医学

  学历时间

  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医师

  级别

  执业证书编码及取得时间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及

  邮政编码

  聘用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聘用时间

  (年、月、日)

  聘用期

  岗位类别

  聘用期

  岗位专业

  聘用期间工作的基本情况

  聘用期的

  考核情况

  聘用机构法人聘用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xxx,男/女,xx岁,xx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医师资格证书》号码:xxx,拟聘为xxxxxx(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xxx,拟聘用期限为xx年,从xx年x月x日到xx年x月x日。

  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

  签发时间(章):xxx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x x x,男/女,x岁,x族,身份证号码:x x x x x,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x年,从x年x月x日到x年月x日。特此证明。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xxx本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_____,男/女,_____岁,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医师资格证书》号码:_____,拟聘为__________(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_______________,拟聘用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发时间(章):__________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xxx,男/女,xxx岁,xxx族,身份证号码:xxx,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xxx年,从xxx年xxx月xxx日到xxx年xxx月xxx日。特此证明。

  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xxx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xx

  单位(盖章):

xx年x月x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的.规定,兹证明 ,男/女, 岁, 族,身份证号码: ,拟聘为执业护士,拟聘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特此证明。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兹证明 ,男/女, 岁, 族,身份证号码: ,《医师资格证书》号码: ,拟聘为 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执业类别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聘用科目为 ,拟聘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特此证明。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发时间(章):

  注:⒈本表由各注册机关自行印制、

  ⒉凡“证明”中未明事宜,可要求聘用机构及医师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期

  二寸

  免冠

  正面半身

  彩色照片

  毕业学校 毕业年月

  医学学历 所学系、专业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医师资格

  证书编码□□□□□□□□□□□□□□转载自,请保留此标记□□□□□□□□□□□

  医师级别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类别

  (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拟聘用单位名称

  拟聘用单位地址

  任

  职

  经

  历

  聘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医师执业注册拟聘用证明

  我院(所、站)拟聘用 同志为 科医生,证明《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该同志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或者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不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7

  兹证明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聘用职工,聘用期为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我单位(临床、公卫、口腔、中医)岗位工作。

  特此证明。

  聘用单位法人签字(签章):

  聘用单位(签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区县卫生局审核意见(签章):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8

________卫生局:

  兹证明__________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经正式任命(选举、选聘)拟在_______________ 担任_____职务,是该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代表医疗机构行使职权。该同志不属(属)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或离退休干部兼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人事主管部门(章)__________

  上级主管部门(章)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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