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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50句菁华

日期:

1、2 制程过程不合格品责任处罚

2、3.2质管员在抽查中一次性发现产品超重数量大于5件的,处罚责任机组每人50元/次的罚款。

3、允许小批量试制第一批存在问题,数量应在10件内,且需要发放技术试样跟踪单。

4、未经上级书面同意,违反图纸要求、作业指导书及更改编程数据进行生产的,处罚100元/次,造成其它损失的,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赔偿,由责任人承担。

5、为逃避赔偿责任,未经检验确认,私自报废或抛弃产品的,每只产品按5元进行处罚。

6、调试员、检验员和操作人员对已调试好的设备或工装并开始加工生产,由第三方人员检查出错的且造成产品返工、返修或报废的,对各责任人处罚50元/次,每只报废产品按2元进行赔偿。

7、本道工序生产时自检发现不良产品的,不做任何处罚,如需返修的产品工时不予计算。

8、不良产品流出厂,未引起客户索赔,只引起客户抱怨时,此种情况不作处理;但相关责任部门应做出整改措施。

9、员工发现对品质有重大影响,或潜在影响的工艺流程错误,并提出有效的改善方案,执行后避免重大品质事故的,经核实后一次性奖励100-500元。

10、《品质处罚单》

11、3研发、工程技术人员应对设计图纸、工艺的准确性负责。

12、2.3 对生产/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图纸、工艺问题,最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超过时限未予解决的,处罚责任人10元/次,其直接、间接主管负连带责任。

13、1.2生产作业人员或品管检验人员如发现上工序产品漏检,错检或重大品质缺陷,必须立即上报品管并按质量处罚条例开据处罚单,处罚金额将作为个人的质量奖金,连带处罚部分将分别做为其直接、间接主管的个人奖金。

14、1.3品管检验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合格品将按质量处罚条例开据处罚单,处罚金额将作为个人的质量奖金,连带处罚部分将分别做为其直接、间接主管的个人奖金。

15、3.3在本工段内质量意识较强、积极配合品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者;

16、1.赔偿比例

17、1各班组负责人/质管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工序人员应做好配合工作;

18、2 严重质量事故: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00元而少于5000.00元的。

19、1.4当出现不合格,属于非批量的严重质量事故,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50.00元/次扣罚。

20、1.7当出现不合格,属于批量的严重质量事故,对相应的责任岗位人员按 150.00元/次扣罚,对相应的责任班长按200.00元/次的扣罚。

21、2.8发现坏人坏事及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的20元以上/次奖励。

22、2.12对全年内无不合格品产生的班长年终由生产部技术部、研发部、质管部提名公司将授予“优秀基层管理人员”证书并给予奖励300.00元。

23、1公司领导及后勤职能部门现场检查各工序自检、互检情况未严格执行的或询问各工序作业指导书相关工艺参数、设备要求等相关生产技能问题,在岗人员不能准确回答相关问题时,处罚10.00元/次。

24、7 当质量事故是班组长发现的,并即时上报处理的,如属一般质量事故可免除班组长责任,否则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5、满勤奖:员工当月上班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擅自离岗、旷工等行为,当月上班出满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擅自离岗、旷工等行为,当月奖励15元,在发放当月工资时发放。

26、厨房工作人员应遵守厨房员工奖罚制度,上班时应注意仪容仪表,不能穿拖鞋、高跟鞋、不涂脂抹粉,男工不留长发;应穿整洁制服、胶鞋或其他*底鞋、戴好口罩、手套。违者每项每次扣罚5-30分。

27、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28、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29、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

30、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1、泄露公司机密;

32、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3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34、为优秀员工奖者,奖励100元。(按全面表现评定,如无表现优秀者当月奖金存入专项资金)

35、若要申请假期,必须提三天申请,特殊情况必须得到经理允许,否则不予批准

36、非本工种施工人员未经允许私自使用其他工种材料造成浪费、损坏时,相应责任人按市场价承担双倍材料赔偿。

37、因浇捣时标高控制不严,造成露面板、梁明显露筋时每处罚款50元。

38、因浇筑前,普工对浇筑工作面没有按要求清理到位,造成浇筑完毕模板拆除后结构构件内存在明显的建筑垃圾时,每次每处罚款100元,并承担相应修补费用。

39、因浇捣未按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严重漏振、明显冷缝、出现孔洞,对结构质量有一定影响时,每处罚款1000元。情节恶劣时自动离场,并承担一切相应责任。

40、外墙粉刷前必需先吊垂直线(不充许拉顺直线)并做完灰饼后再进行粉刷,否则不充许进行粉刷,对完全能够按项目部要求执行的班组奖励300元。如不按要求执行,每发现一次将对其班组进行200元的罚款。

41、1.7 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

42、7 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质量方面奖励/表扬的;

43、8 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

44、6.3.生产过程中操作员须对出现的不合格品及时上报直接主管、检验员,检验员进行登记、隔离、标识和处置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置登记表”,对隐瞒不报者,每次考核罚款50元,导致不合格品(批量15/100件以上)流入下道工序者,每次考核罚款100元。

45、本制度从20xx年春季执行。优生考虑开学初的转出,但不考虑中途转出,也不考虑转进。

46、奖惩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奖罚公*、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惩罚为辅。

47、1批次性质量问题的定义:内部发生的故障数量,整批数量3件以上(不含3件)出现让步、报废或返工返修等质量问题,界定为批次性质量问题。

48、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公司产品质量,严肃质量管理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特制订本制度。

49、本奖罚制度申明:奖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所有处罚均不可以替代客户处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

50、奖励、处罚金额管理:


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50句菁华扩展阅读


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50句菁华(扩展1)

——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40句菁华

1、1.1 一般不合格项是指偶发、孤立、后果不严重、易于纠正的不合格;

2、2.1生产过程中原纸有严重质量缺陷,机组没有发现或发现不报,按损失大小对责任机组处以50-100元/次的罚款;

3、3.2质管员在抽查中一次性发现产品超重数量大于5件的,处罚责任机组每人50元/次的罚款。

4、3.4原盘纸纸储存期间包装封闭不良,每发现一个追究责任部门主管及具体责任人各10元/个罚款。(生产急需而来不及包装的原纸不适用此条款)。

5、如果主管领导未按公司的制度或工艺文件等执行,出现质量问题、产品报废或应对问题的,全部责任由部门领导承担。

6、本道工序生产时自检发现不良产品的,不做任何处罚,如需返修的产品工时不予计算。

7、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在产品重要部位,对产品质量有一定的影响,经返工或返修可达到图纸要求和标准规定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5000元的。

8、奖罚金额最低为10元。

9、1品管部负责品质异常的发现和处置,以及奖惩的实施。

10、1各生产小组必须对所加工、装配、自检的产品品质负责。

11、5顾客投诉率≤1%(每月)

12、2开发及技术部在以下情况应承担的责任:

13、2.3 对生产/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图纸、工艺问题,最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超过时限未予解决的,处罚责任人10元/次,其直接、间接主管负连带责任。

14、4.6对未征得品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撕下或涂抹品检人员已粘的状态标识(如合格标签、不合格标签等),处以罚款20元/次,其直接、间接主管负连带责任。

15、1.3品管检验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合格品将按质量处罚条例开据处罚单,处罚金额将作为个人的质量奖金,连带处罚部分将分别做为其直接、间接主管的个人奖金。

16、2发生批量品质异常时对发现人员的奖励:

17、2 严重质量事故: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00元而少于5000.00元的。

18、3 重大质量事故: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0元以上的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19、2.2对质量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由生产部技术部、研发部、质管部提名公司给予奖励10-100.00元。

20、2.6 工作执行力强且结果好的10--50元/次奖励。

21、4第三方审核人员(认证审核相关人员)现场询问生产岗位相关生产技能时,在岗人员不能准确回答相关问题时,处罚20.00元/次。

22、10当质量事故起因是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可免生产操作相关人员责任,否则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3、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

24、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25、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26、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27、造谣滋事。

28、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29、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30、员工在每月无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况,凡属于满勤的均奖励100元全勤奖

31、贡献奖不限时间、名额及岗位。为网吧赢得荣誉或作出贡献,由网吧视其贡献大小作出奖励。如拾金不昧、降低水电运营成本等。

32、质量检查验收中有钢筋绑扎不规范、漏扎、错用钢筋、缺筋、钢筋锚固长度过短或过长、搭接长度过短或过长、马凳筋或垫块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单面焊、闪光对焊、电渣压焊焊接不符合要求,仍可以整改到位但却一次整改后仍然不合格时,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材料浪费时并承担相应材料费用,对连续三次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将对班组进行200元的奖励。

33、2.1 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

34、1 发现并制止他人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者;

35、5 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经过采纳,在产品质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

36、8 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

37、1、生产、检验产品质量百分比标准

38、6.5各组装员工(首件)根据自行组装产品需要,通知检验员进行过程检验并将检验内容填写“交检单”,检验员检验合格后盖合格章。

39、6.2对公司内部由后工序加工人员发现的过漏加工、错加工以及对刀件、料头等按照每件10元考核相关责任人,同等奖励发现者。

40、8、工艺技术问题考核:


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50句菁华(扩展2)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菁华3篇)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下列组织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2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欠薪的,员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请欠薪垫付:

  (一)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二)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用人单位5名以上员工同时提出欠薪垫付申请的,应当推选员工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员工代表负责收集、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配合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并负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在该员工依法采取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的期间,时效中断,自上述期间结束之日起,员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期限重新起算。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受理欠薪垫付申请。对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欠薪垫付申请,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之间因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发生管辖争议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先接受欠薪垫付申请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提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定管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垫付申请后,应当指定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办理每宗欠薪垫付案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采用上述方式两日内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张贴公告进行通知,公告期为3日。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电话、书面或者公告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隐匿或者逃逸:

  (一)未委托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二)委托的代理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三)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但在3日内无法就支付欠薪达成协议的,经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

  第二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决定垫付欠薪的,应当作出《垫付欠薪决定书》,内容包括决定垫付欠薪的理由、决定垫付的金额、领取时间、地点以及逾期未领取的.法律后果。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欠薪垫付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欠薪决定书》送达申请垫付欠薪的员工或者员工代表、用人单位。

  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无法送达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将《垫付欠薪决定书》张贴在用人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用人单位的破产申请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将《垫付欠薪决定书》送达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欠薪月数,以欠薪垫付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为起算点,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计算。

  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劳动关系及欠薪数额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期间不计算入前款规定的月数。

  第二十九条 垫付欠薪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两种方式。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欠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垫付欠薪的,还应当在领取时提供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第三十条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或者领取垫付欠薪,应当由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垫付欠薪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在领取垫付欠薪之前,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欠薪垫付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或者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领取垫付欠薪时,应当向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已垫付欠薪部分的追偿权转让证明等材料,作为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垫付欠薪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知相关机构,分别纳入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一)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处理的;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且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已按规定垫付欠薪的。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3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欠薪单位破产申请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自垫付欠薪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垫付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欠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垫付欠薪后,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取得下列材料之一的,完成法定追偿程序:

  (一)人民法院宣告用人单位破产的,管理人提供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财产分配方案及转账凭证;

  (二)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证明文书;

  (三)强制执行款转账凭证;

  (四)欠薪单位主动偿还已垫付欠薪时的银行入账凭证。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的欠薪垫付追偿所得划转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欠薪垫付追偿所得为非货币性财产作价抵偿的,由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委托市*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垫付欠薪后,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尚未就所垫付欠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薪单位主动偿还已垫付欠薪的,应当在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指定的日期内,将所垫付的欠薪总额及垫付期间产生的利息存入区人力资源专户。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完成法定追偿程序,其追偿所得少于原垫付金额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追偿核销报告,并附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列资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委员会核销。

  第三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无法完成法定追偿程序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终结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追偿情况报告,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委员会核销。


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50句菁华(扩展3)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1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项目组可在申请资助的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六)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七)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100×8%+(资助经费总额-100)×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2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八条 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方式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单独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在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评审专家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经济实力等相关财务方面的情况分析,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额度超过50%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根据项目立项程序,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建议,报厅长会议审定(审议)。

  (二)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的项目经费预算,经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

  (三)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按照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

  (四)项目任务书签定后,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省级*门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3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应当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经费使用中涉及*采购的,按*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的不同渠道的经费应当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按规定报告并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科技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省科技厅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和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原则上通过财务验收后方能进行项目验收。财务验收采取由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组织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两种方式进行。财政资助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采取专项审计的方式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验收及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等内容的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省财政资助经费若有结余的,应报省科技厅批准用于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或上缴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50句菁华(扩展4)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1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项目组可在申请资助的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六)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七)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100×8%+(资助经费总额-100)×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2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八条 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方式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2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单独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3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三)在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评审专家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管理、经济实力等相关财务方面的情况分析,对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额度超过50%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

  (一)根据项目立项程序,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建议,报厅长会议审定(审议)。

  (二)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的项目经费预算,经会签或报批等程序后,正式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批复。

  (三)根据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按照经费预算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的有关内容。

  (四)项目任务书签定后,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拨付或商请省级*门拨付项目经费至项目承担单位。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3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科技厅通过中期检查评估、专项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主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

  中期检查评估主要内容为:

  (一)经费落实情况。主要检查自筹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等情况;

  (二)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经费支出是否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度规范性,有无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经费预算的情况,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督情况,有无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情况,有无自行分解、擅自转拨项目经费情况等;

  (四)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五)财务信息质量。主要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定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受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的资格。


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50句菁华(扩展5)

——建设单位项目部管理制度 50句菁华

1、学校基本建设档案中的项目工程批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概算书、竣工审计报告、施工图纸、备案证等,必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2、抓好工程质量,参与监督各班组每天的质量检查。

3、负责搞好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项工作的协调,办理好签证工作。

4、2工程部

5、2.1为工程进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里程碑和一级网络控制进度要求完成工程月、季、年度进度计划的编制。

6、3.2按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资金计划并做好概预算工作,以便工程的顺利进行。

7、4.1负责工程设备、物资的采购、运输和催交,确保工程设备、物资按期到货,以确保工程所需物资的正常供应。

8、5.1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质量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9、5.2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因质量问题返工而延误工期。

10、6.3负责编制、控制三、四级网络进度计划,并提出每周施工滚动计划。

11、1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

12、4.1项目应根据工程合同进度、里程碑进度以及业主提供的一级网络控制进度、设备图纸、施工图纸,结合项目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资源配置,制定工程二级网络控制进度,并以此分解为季度施工、月施工计划、周进度计划等三级或四级施工进度计划,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下发各有关单位,作为采购、调配及施工生产的依据。

13、4.6每周五上午各专业向工程部报周计划,内容包括上周完成情况及进度未完成原因分析,下周计划安排,存在问题,人力资源状态等,此周计划由工程管理部审核、汇总完毕,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于周一下午下发周计划。各专业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保证周计划的及时完成。

14、4.7各项目对施工进度应采用p3等施工进度管理软件进行编制,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或资金、材料、设备不能按时到位时,应对计划进度及时调整,并说明原因报相关方。

15、2.2关键进度控制点满足进度控制要求的各专业,由项目返回相应比例的进度考核款。

16、为加强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宁乡县学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17、建设计划以提高全县教育改革发展水*为目标,以加强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为保障,切实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省、市、县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

18、建设计划坚持“省市引导、县级*为主、教育局实施”的原则,采取县*、县教育局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县级*管理为主。同时,各部门、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

19、县教育局是项目学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0、申报评审工作按照省、市教育部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核定申报指标、预审推荐、组织复核、统一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环节。

21、县人民*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22、专项资金按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23、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24、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初审后,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

25、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6、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7、文字资料:

28、设立文件发文签收登记本,一切文件资料发送、送达时必须要求签收;

29、公司内部指令,通知、报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均具实名;

30、若布置标语,应提前报请建设单位批准。

31、杜绝肢解工程、转包工程等现象发生。

32、监督承包人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3、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按照hse管理的要求,向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开工报告、项目hse计划书和项目hse作业制导书,并经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与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定施工安全协议书,办理风险抵押金手续。

34、库房材料的管理要规范化,除水泥、钢筋、沙石料外,所有的施工用料都要实行上架、分类摆放,水泥、钢筋、沙石的摆放要成方成垛。

35、施工运输车辆必须在本单位指定的路线和场地内活动,时速不大于10公里/小时。

36、施工用电管理

37、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电工进行值班。

38、对所有车辆分别进行加油登记,由人秘科负责登记,每月由人秘科将各台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进行审核公布。

39、办公室各工作人员遇如以下情况需用车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人秘科提出申请,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负责安排。①本单位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②遇天灾人祸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车辆的过桥过路费由用车人承担。

40、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41、修车时间由人秘科向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报告后,由分管领导安排好修理时间。

42、公车使用要根据工作缓急由各部门提前申请用车,尽量多件事情一次性出车办完,避免一件小事出车数次情景发生,如发现有故意违反本规定者,此行为将直接纳入到当事人的绩效考核中。

43、用车人在工作完成后,需及时将车辆及钥匙交还公司车辆管理人员,并填写由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情景表》,做到所有车辆出车情景清晰明了。凡不及时填写《车辆管理情景表》者,每次罚款100元。

44、用车人要树立节俭用油的观念,实行车辆刷卡加油的管理办法,原则上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并记录好所加油数及加油卡内余额数,归还车辆时如实填写《车辆管理情景表》。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给外单位的车辆加油,违反者,一经发现处所加油数十倍以上罚款。

45、用车人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46、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需要更换总成部件或费用较高部件时,要经过有关技术审核鉴定,并报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需进行大修时,要经过有关审核,并副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修理。

47、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驾车;不准跑私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48、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24小时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49、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50、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50句菁华(扩展6)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菁华3篇)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1

  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丁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淫秽的`*节目。

  第十二条: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2

  第十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实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电子工业部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实施细则3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1.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无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4.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另裁决,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条: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处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活动的,由*、*部门依照《*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对于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罚款上缴国库。


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50句菁华(扩展7)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1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法相关问题解答

  1、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分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签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如何约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答: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6、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样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0___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抱***备案。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均工资水*;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又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抱***备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原则。公*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合理。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的合同。

  公*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等自愿原则。*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只有地位*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等的。这里讲的*等,是法律上的*等,形式上的*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等。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优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等的条件。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包括订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与谁订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合同的内容双方自愿约定等。根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一方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能强迫命令、胁迫对方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实中劳动合同往往由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文本,劳动者只需要签字就行了。格式合同文本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得比较多,比较清楚,对劳动者的权利规定得少,规定得模糊。这样的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使用格式合同时,劳动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文,对自己不利的要据理力争。

  5.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双方都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告诉劳动者职业危害,或者提供的工作条件与约定的不一样等等;也有劳动者提供假凭的情况,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现实中还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找到别的工作后,就悔约,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也是一项社会道德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效力就是劳动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具体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因此,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要按照本法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如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承担责任。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4

  疑问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

  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

  疑问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严重的标准如何衡量?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胜任的标准如何衡量?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疑问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1、若劳动者上个月有请假,扣除假期工资后只领到20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还按此实发工资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合同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是不是说若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疑问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若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或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疑问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的区别?2倍经济补偿是不是就等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疑问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条的违约金是何标准?

  疑问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均工资。

  应得工资?若员工有请假,是否只计算其实勤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项目部质量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50句菁华(扩展8)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实用五篇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1

  一、日常学科教研活动交流制度

  1、利用城乡教师交流的契机,多走进名师课堂,组织全体教师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的观摩课,并进行教学研讨,学*名师的先进教学理念。

  2、开展师徒结队活动,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师徒既各展其长,又互帮互学,优势互补。

  3、广泛开展教师之间的听课、评课活动。同一科目教师之间每学期互相听课要达到5节次以上,不同学科教师之间互相听课2节次。听课之后一定要集体评课或个别交流评课,评课不仅要评出优点,而且要指出不足和今后改进的建议。

  4、经常进行教学反思,并记录下来(详见反思制度)。

  二、全校教研经验总结交流制度。

  1、优秀教学、教育案例、论文评析制度。教师每个学期要提供一个富有创造性的典型案例在学科教研组中进行交流,并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分享成果,共同提高;教师每学年提供一篇优质论文,一篇优秀的教学案例,参加评比,对没按规定参与的,在绩效考核中扣除一定的分值。

  2、教学问题积累制度。教师随时将自己教学过程中的收获,课堂教学中学生思维的火花或闪光点进行纪录,具有研究价值或感到困惑的.问题,定期通过校园网或其他方式进行展示;并利用教研组活动时间或每月利用学科教研活动时间,一起讨论解决。如果确实有解决不了的重大困惑或疑难问题,利用“骨干教师菜单培训”的契机,学校教导处邀请有关专家引领。

  3、精品教案交流制度。教师每个学期至少提供一篇精品教案,通过校园网进行展示。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2

  为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落实课程标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打造高效课堂,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落实教学常规管理,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一、备课制度

  1、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

  中学设立语文组、数学组、英语组、综合组(其它各科)共四个教研组,选派骨干教师担任教研组长,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出开展教研活动的方案、计划、制度等。

  2、坚持集体备课。

  以教研组为单位每周至少举行一次集体备课研讨会。研讨会上,要从课标、教材、教法、学法等方面对*一段教学安排进行讨论,形成一致的看法,用以指导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

  3、认真设计教案(学案)。

  各科教案使用统一的备课本(七、八、九年级使用学案导学),每学期的备课本前应有详细的教学计划(包含学期教学目标、教材分析、学情分析、教学措施和方法、教学课时与进度安排表等内容)。应分课时编写教案(提倡教师写详案),教案应体现以下内容:课题、三维目标、重点、难点、教具准备、教学方法、教学过程、小结、板书计划、教学后记等。七、八年级采用“五环节高效课堂学案导学模式”设计学案,五环节为练*反馈、自学讨论、交流提升、梳理巩固、达标检测,教师精讲控制在10分钟左右。要求提前一周写好教案(学案)。

  4、建立教案(学案)周查制度。

  教师提前一周写好教案(学案)后,先由同头教师修改补充,然后由教研组长审定签字后,教师方能使用教案(学案)上课。教导处组织教研组长每周对教案(学案)检查一次,检查时要做好详细记载,并盖章确认。语文教案(学案)中的作文教学(指导与讲评)要单独备课,理科教案(理、化、生、科学)中的分组实验教案也要单独备课。查阅后,在下一周例会进行情况通报,对优秀教案(学案)予以表扬、奖励,对有问题的教案(学案)要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改正,此结果在每月进行汇总后与教师责任制挂钩。

  二、上课制度

  1、严守课堂纪律。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导处编排的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动课表。教师必须在在响上课铃之前到达教室,不拖堂,中途不随意离开教室,不在教室内接打电话等。

  2、注重仪表。

  教师上课时端庄整洁,仪表大方。不穿拖鞋、背心进教室,不在教室内抽烟。

  3、讲究教学艺术。

  课堂结构紧凑,既有适当的密度、速度,又有适宜的难度和强度,步骤清楚,层次分明。教师讲授时间每节课控制在10分钟左右。能灵活处理突发性事件,帮教学生要以理服人。善于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探究。板书不仅突出重点、难点,而且要工整美观。

  4、教学用语精炼、准确、易懂,提倡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授课。

  教师要求用普通话讲课。课堂用语力争用科学语言,准确无误,不讲方言、土话,更不得使用粗俗语言,声音要清晰,提倡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授课。

  5、尊重学生。

  课堂上,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更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不同意见,应鼓励学生创新。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按照“五环节高效课堂学案导学”模式授课。

  三、作业批改制度

  1、作业布置严格规范。

  各科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布置作业,作业*题要精选,份量要适当,难度要有层次性,题目准确无误。

  作业量:大作文,七至九年级七篇,2月(9月)份完成1篇,3月(10月)份2篇,4月(11月)份2篇,5月(12月)份2篇;日记每周查阅1次。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生物、历史、地理九科作业按学案全批解,各科学案数必须达到上课节数的85%;3—6年级语数英按上课节数每节课有作业,以上作业,均须全批改。各种基础训练(学研指导案)由任课教师督促全部完成并全部批改,无作业本的科目基础训练须详细批改。已批阅的考试卷计入作业数。

  学生作业书写要规范、整洁。老师要严格要求学生。严禁学生用作业本做草稿本。

  2、作业批改要及时。

  要按时收交作业,对缺交、迟交作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课堂作业要全批全改,并及时发放批改后的作业本。对作业的情况要做好简要记载。批改符号要规范,并用鼓励性评语。课外作业应采取面批面改、重点批改、互评互改等方式进行查阅。

  3、要重视作业的讲评。

  要引导学生更正作业中的错误,对典型错误要集中讲评,个别性问题要面批面改。

  4、建立作业评比制度。

  教导处每月要组织一次作业检查,对学生优秀作业,应及时组织展览或表扬。对批改认真的教师要表扬鼓励,对批改马虎者提出批评。

  四、辅导制度

  教师要主动及时地利用自*课进行辅导,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看书、复*、预*,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对个别学生面批面改,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审题解题方法,对学困生或缺课学生弥补缺漏;对优秀学生、特长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鼓励教师课外无偿辅导学生。

  五、考试与评价制度

  1、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学校每个学期组织文化科目的期中和期末两次考试,其它科目每学期组织一次考核,并及时组织各学科进行教学质量评估,抓好教学反馈,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2、要建立发展性评价制度。

  学校组织各年级各班采取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接合的评价方式,注意学*过程评价与测试成绩相结合。评价要以鼓励为主,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3、要规范考试考查程序。

  命题要严格依据课标,依据教材,全面科学,份量适当,难度适中。不出偏题、怪题,更不能出现知识性错误。师生要严格遵守考试规则,考前15分钟才能启封试卷。对违反纪律作弊的师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和处理。教师在考前要对考试的内容有计划认真系统的组织复*和辅导,考后应认真进行阅卷,并做好试卷分析,学校并及时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质量评估,应把考试评估的结果作为衡量教师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六、校本教研制度

  1、教师业务学*坚持集中与自学相结合、

  每位教师坚持订阅一门学科报刊杂志,每期学校召开一次业务学*经验交流会,集中学*,集中讨论,研究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学校积极创造条件聘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业务讲座。

  2、教研组听课评课要常规化。

  教研组应合理安排公开课、研讨课、比武课,组织教师听课。校长、副校长、教育专干、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其他教师每期听课不少于15节。听课要有详细记录。听课记录要反映教学全过程,分析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经常开展评课活动,教师要本着互相学*的目的.,认真参加评议,评价中不讲不着边际的客套话,尽量评到点子上。

  3、课题研究要常抓不懈。

  课题研究是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教师业务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鼓励一线教师进行有效的“小课题”研究,围绕课堂教学改革和课堂文化建设开展有效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七、学校行政定期与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制度。

  中学行政每月对教学常规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次定期检查的教案由教师本人送教导处检查,作业送教师办公室检查),以通报的形式反馈,据此作为教师责任制的落实与绩效挂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3

  办公电脑是为了方便教师更好地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备,是教师重要的工作手段。为加强对教师用计算机的管理,确保计算机正常使用以及校园网的安全运行,让计算机更好地为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电脑为学校所有,由学校统一配置下发至办公室,教师人手一

  套,编号签字领用。使用人即为日常唯一保管与维护责任人,有保持办公电脑正常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如因使用不当或他人随意操作等造成电脑损坏,由保管责任人负全部责任。若由他人损坏的',再由保管责任人去追究赔偿。

  二、教师电脑设备是进行教学、科研和办公的辅助教学设备,专为教育教学服务,因此仅供本校教师本人工作使用,不供其他个人和校外人员使用。

  三、办公电脑的主要用途为参与学校网站建设、查阅资料、电子办公、电子备课、学生管理、家校联系、制作课件、运用多媒体教学等,并通过网络拓宽专业知识提高教学能力。工作时间不得利用办公电脑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网络游戏、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看电影、听音乐影响他人等),不得浏览不健康网页。各年级组长有权利和义务督管本室人员。

  四、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装计算机、更换计算机设备,不得私自外借、搬离办公室。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重装计算机操作系统、修改系统配置、IP地址、安装不安全软件。确因教学需要,需提出申请后由信息教师给予安装。电脑使用中出现非人为的硬件故障需要维修,请与总务处联系。

  五、办公电脑应正确使用,倍加爱护,做到人走关机,断电过夜,节约用电,延长电脑使用寿命。

  六、不得在机器上摆放物品,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或移动硬盘,以防止病毒入侵。

  七、保证遵守学校和其他各项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条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利用学校网络在互联网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损坏他人名誉,侵犯他人隐私,不信谣不传谣。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电脑使用者负责。

  八、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寒暑假、节假前统一将电脑按学校要求妥善处理,并作好登记。否则由此造成的失窃后果由电脑使用者负责。学校如果发现教师有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制度的,将给予警告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九、每位教师每天必须浏览学校网站,关注学校动态信息,并积极投稿。要求每台电脑必须把学校网站设为主页。

  十、每位教师必须加强学*有关电脑使用和维护的知识,经常对系统、软件升级,清理系统垃圾,查杀病毒等,保障电脑正常运转。

  十一、本制度自制定之日开始实施,其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4

  一、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要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防雷电、防盗、防尘、防潮、防霉、防蛀、防碎裂等,对各类仪器设备要经常维护,及时保养,确保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二、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要科学管理。仪器、器材等物品都应登记造册,摆放整齐。实验仪器、模型、标本、x品等,要分门别类,定橱定位,橱有编号,橱窗设卡,物卡一致,账卡相符。室内定期打扫,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三、学生进入实验室要遵守纪律,不追逐打闹;保持室内安静和清洁,不带零食和饮料进入功能室。

  四、每次实验后应及时收拾好有关仪器、器材,并作好使用情况记载。每天使用后要关好门窗,拧紧水龙头,切断电源。

  五、借用实验仪器和器材等要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外借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六、实验前,学生应明确实验内容、实验目的和实验步骤;实验中提醒学生爱护仪器,节约x品,注意x作安全,做好实验记录;实验后,督促学生整理好实验仪器,写好实验报告。

  七、对具有危险x的.实验仪器、辐x材料、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设置x示标志,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

  八、师生须自觉爱护实验室内的一切仪器、器材和设施,损坏照价赔偿,并作好记载。仪器、器材每学期清查一次,及时做好报损报废和增添登记工作。

  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5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坐班:

  行政人员、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上班时间必须在校。

  二、考勤公布:

  全校教职工考勤由当天值日校级领导执行,坚持一周一汇总,每周一公布。汇总由政教室执行。

  三、请假:

  1、请假必须写请假条,课务、事务安排妥当后向管线领导请假,课务调整单报教导室,请假条报政教室。

  2、突发事情请假须自行或委托人(本学科教师)安排课务、事务后电话请假,委托人填好课务调整单、写好请假条。病假须附医生证明。

  3、请假一天经处室主任批准,三天内经管线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经校长批准。

  四、婚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婚假3天。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为晚婚,晚婚假为18天(节假日应计算在内)。

  产假:暂定为半年(一学期)。在假期内只享受个人账户和70%的绩效工资,不得享受学校任何福利。

  丧假(直系亲属):城区3天,城区外4天。

  五、有关规定

  1、每天上午下午上班前找值日领导签到,严禁代签、漏签、错签,代签一次按迟到处理,迟到一次扣全勤奖5元。

  2、病假3天、事假1天扣5元,旷工1天扣15元。

  3、凡抽查不在岗者,视早退,早退一次扣全勤奖5元。

  4、凡一天两次未签到,一次抽查未到视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扣全勤奖15元。

  5、一天以内的`事假、病假,手续齐全者不扣全勤奖。

  6、一天及以上的事假每天扣10元。本月全勤奖不够的从下个月扣除。

  7、每周一升旗不参加者及例会不参加者扣全勤奖10元。

  8、凡请假手续到期而没有履行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9、公假不扣全勤奖。但本人须写一份情况说明交政教室,便于统计。

  10、请假手续不全(无请假条、无领导签字),视为旷工。

  11、一学期请事假累计十天者,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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