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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始于摹仿,自由的摹仿为学习与竞争之母;限制摹仿,则为垄断,为产权,为行动工具。那么人格能否既做行动工具又当伦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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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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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现代法律的基础。这至少有两层意思,既指资格、能力、许可、特许、豁免,也指用来解释、宣传、生产和消灭权利的那一套理由、理论、辩论、标准的总归宿。
“时报案”将举证责任“宪法化”,其意识形态的起点,一是相信真理越辩越明,所以不能压制公共舆论;二是推定政府乃自由之天敌,必须警惕官员干涉、操纵舆论。由此出发,界定司法标准和举证责任(确实的恶意、贸然不顾),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公众人物”不便诉讼,对批评者不得不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和“百家争鸣”的方针。
宪法从真实常态的政法实践上讲,既然不是活的宪法,就不可能是从业者当事人通过信访、调节、诉讼等化解纠纷的政法程序,寻求建构的规则和信条之母。法律上的表述则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必须否认法院对任何部门制定的法律的解释权。”谁立法谁解释”,司法解释触及解释者的宪法地位,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拥有解释“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的权力,这是理论上不能再贬损的解释权。
但是没有违宪审查权不代表法院不能审查行政、立法的行为,只是法院不能宣布、执行审查的结果。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难免发现法律的冲突,这时只能提请最高法院解释、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