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从真实常态的政法实践上讲,既然不是活的宪法,就不可能是从业者当事人通过信访、调节、诉讼等化解纠纷的政法程序,寻求建构的规则和信条之母。法律上的表述则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必须否认法院对任何部门制定的法律的解释权。”谁立法谁解释”,司法解释触及解释者的宪法地位,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拥有解释“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的权力,这是理论上不能再贬损的解释权。
但是没有违宪审查权不代表法院不能审查行政、立法的行为,只是法院不能宣布、执行审查的结果。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难免发现法律的冲突,这时只能提请最高法院解释、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