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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超日常的需求,换言之,超出日常经济范围的诸多要求,则往往于一个原理上完全异质的基础上被满足,特别是卡理斯玛的( charismatic)基础上。我们越是往历史回溯,此理就越是真切。道理在于:当危机(Not)出现时,不管是心理的、生理的、经济的、伦理的、宗教的或是政治的,此时,“自然的”领导者就再也不是被任命的官职人员,也不是现今我们所谓的“职业人”(意指娴熟专业知识并以此赚取酬金者),而是肉体与精神皆具特殊的、被认为是“超自然的”(意思是说并非每个人都能获得的)禀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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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书摘
马克斯·韦伯经典语录
出自:
马克斯·韦伯
《支配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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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下面一个问题,假使公权在合乎公法的基础上所行使,而它的行使能够真正符合公共意志吗?在这里,显然要打出一个问号,因为公权并不一定是由公众每个人做出的,公众也不可能做出一个全员同一的决策,那么公权不可避免的带有一部分的意志,那么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不可以推测公权在更加微观的环境下直接反映握有这项公权决定权的那一位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假使这是成立,那么这个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和矛盾。如果,一个人在一个问题上它反映了多数的公众意志,并在公众意志的基础上加入了个人意志的话,公众如何避免这个个人意志不是公众意志的表述,即是说他的个人意志不会给公众带来负面,而且确实反映了公权设立的预想?
进入英雄性忘我状态的能力,像是北欧的“勇猛战士”(Berserker) ——有如一条狂犬般咬进自己的楣、咬向所有周遭的事物、直到跃人嗜血冲天的狂气中——,像是爱尔兰英雄秋秋连、或者荷马的阿基里斯(Achilles),无非是一种狂躁性的发作,人们长久以来即认为上述勇猛战士的发作是借用烈毒而人为产生的;在拜占庭即豢养着许多具有这种发作素质的“金黄兽”,就像古代被养着的那种战斗用大象一样。萨蛮的忘我是和体质性的癫痫症连结在一起的,拥有这种症状一和验证这种症状,及是卡理斯玛资格的证明。
公法与私法。其实无异于谈到权力的公权与私权。公权的代表者显然是国家层面的,尤以政策法规,以及法律为主,它们被看做是一个国家意志的代表,并且伴以强制性所著称,所有人都必须以此作为基础来服从。同时,私权代表者是个人权力,简单点的表述即是一个老板有权让他的雇员去做一些分内之事,但雇员有权拒绝,而老板无强制权让其去行动。这同时带来一个问题,老板肯定会开除不听他指令的员工,但这属于财产权,一定程度上并不属于私权和公权的范围。但它所表露出来的现象是可以追溯到动物本能的领地意识,即个人生存范围,这点上模糊了现代公权与私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