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法学院前院长在一次谈论法学院的学生找工作应具备怎样的特点时,提出了更实际的要求:“为了获得一份工作,学生们应该有广泛的家族关系,具备各种能力及完善的人格。或是这些特点的综合,这些特点加在一起就构成了所谓的可接受的资格。如果一个人具备其中任何一个特点,他就可以得到一份工作;如果他具备其中任意两个特点,他就可以挑选工作;如果他三个特点都具备,那么他到哪里都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