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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众多社团,由于其安全无害的内部生活,倾向于降低人们前景方面差别的可见度,至少降低令人尴尬的可见度,各种各样的社团将社会分割成如此之多的不可比群体,群体之间的差别使人们不再注意他们之间的比较,而正是这种比较使境况不佳者感到不安。所以第二、三项条件下的妒忌在正义的规则下也是无意义的。妒忌的滋生条件消失,则其反面的吝惜和恶意的滋生条件也可能消失。具体的妒忌同竞争相关联,于任何社会之中都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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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中的保守派只能接受形式上的平等,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自由平等主义者则表现出对于实质平等的强烈关怀。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条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
平等是妒忌的表现,正义观念是在无人为怨恨和恶意驱动的假设条件下被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