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司马法》所载之“井田制”有可疑处,其“百井三百家、十井三十家”,则岂不一井三家?我认为有两种解释,一为《司马法》所载应不为“井田制”,而是春秋、战国时,可能在某国出现的三家一口水井的制度。如此“屋“可解为“宅”,“夫”可解为“人”,则一人当用百亩地养之。百亩之地若以战国一尺约为二十三厘米计算,则大约八百多平方米,以当时的技术,土地面积应大到足以养活自己。
出自: 苏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