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将自然力量(生殖或征服)通过同意或信约转变为服从的义务方面,霍布斯的自然国家的契约之路仍然与“政治性国家”的契约之路存在一点决定性的不同,前者只有支配者和被支配者的臣服契约,而在后者则是一种结合了臣民彼此关系与其同未来主权者的关系的统一契约。因此,前者始终未能彻底摆脱支配关系的人身性质,而建立真正去自然化的政治服从义务。在建国契约上的这一关键差异才是霍布斯在自然国家和政治性国家之间发现的恐惧心理差异背后的规范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