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权力的义务基础看,自然支配关系的臣服契约存在严重的缺陷。自然支配关系的征服契约,恰恰是霍布斯在人为建立国家时排斥的契约形态,即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之间直接订立的契约。尽管霍布斯坚持,在这种契约中,征服一方并没有因为被征服者一方的承诺,而使自己受到义务的约束来宽恕后者的生命,他留给奴隶的生命和身体自由,完全出于自身的自由裁量,除非他自己明确地在奴隶臣服前承诺这一点,否则他就不受约束。用契约论的术语来说,将征服转变为主奴关系的是主人单方面的信约。但在这种主奴之间的契约形态中,当奴隶承诺不逃跑或不攻击主人,主人用义务的无形约束代替了锁链的有形拘束时,主人仍然需要信任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