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有关主奴关系的论述更加清楚地表明了,在支配关系中,需要将自然暴力转变为一种包含义务的服从关系。霍布斯指出,单纯战斗中的胜利并不能建立相对于被征服者的支配权,这种权利的真正获取,是通过被征服者为了避免当前的死亡,而订立信约,在保有自己的生命和身体自由的情况下,服从征服者的命令,成为后者的奴隶。关在监狱里,或者束缚在有形的锁链中的俘虏,并没有通过义务的约束服从主人,他们逃跑或杀死俘虏他们的人,都是正义的。但俘虏一旦为了生存和人身自由,订立信约,成为忠实的奴隶,再这样做,就是冒犯信约,从而是不正义。因此,霍布斯强调,“主人的权利,不是来自胜利本身,而是来自被征服者的信约。他服从的义务,不是因为他被俘,而是因为他自愿地臣服于俘获他的胜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