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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象经典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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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象经典语录
共 21个句子
权利是现代法律的基础。这至少有两层意思,既指资格、能力、许可、特许、豁免,也指用来解释、宣传、生产和消灭权利的那一套理由、理论、辩论、标准的总归宿。
不幸的是,工具主义跟大学教育和学术的理想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教育产业化的政策不但助长了本已猖獗的腐败,还从根本上动摇了文革后重建的学位制度和大学信誉。法律作为热门学科自然首当其冲。形势如此严峻(不用举例,诸位比我明白),我们对法律人的训练和成长能抱什么期待,对法学方法,又应怎样要求?
律师、法官等法律人集团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基于国家法律的有关实体规定和诉讼程序制定的。法条具文一多,执行不力,职业道德素养也就成了不切实际和不必遵守的纪律说教。法律人的职业素质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正式(诉讼)渠道和法律人集团的信誉受到呆账拖累,本身成了社会正义经常谴责的对象。
法律与文化的位置应以自由的法律为主,然后文化才有空间,才能丰富。有相应的法律也应有相应配套的文化。
出自:
冯象
《木腿正义》
文化解释乃是解释的解释,是追究各种解释背后的立场和态度,而不是取代别种解释;是质问例如为什么关于某次政治运动或权力斗争的某派解释能够最终获得”文化”的待遇,从而名正言顺地表述为法律的规定、概念或原理。
到了四十年代中,抗战胜利,……如蔡先生批评的:“法学不出翻译抄袭之境地”,“坊间之法学书籍,尤多粗制滥造之作”“幼稚得难以形容”。
“时报案”将举证责任“宪法化”,其意识形态的起点,一是相信真理越辩越明,所以不能压制公共舆论;二是推定政府乃自由之天敌,必须警惕官员干涉、操纵舆论。由此出发,界定司法标准和举证责任(确实的恶意、贸然不顾),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公众人物”不便诉讼,对批评者不得不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和“百家争鸣”的方针。
文学之所以能抵法律的不足,乃是因为它上演的是具体的、生动的而典型的,直接诉诸读者的伦理意识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间喜剧。
宪法从真实常态的政法实践上讲,既然不是活的宪法,就不可能是从业者当事人通过信访、调节、诉讼等化解纠纷的政法程序,寻求建构的规则和信条之母。法律上的表述则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必须否认法院对任何部门制定的法律的解释权。”谁立法谁解释”,司法解释触及解释者的宪法地位,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拥有解释“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的权力,这是理论上不能再贬损的解释权。
但是没有违宪审查权不代表法院不能审查行政、立法的行为,只是法院不能宣布、执行审查的结果。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难免发现法律的冲突,这时只能提请最高法院解释、裁决。
一九四六年,哈佛法学院院长、美国社会学派领袖庞德先生应邀来华,国民政府聘为顾问,协助立法,改革法律教育。……直言:“以后中国的法律,不必再一意追求外国的最新学理,中国的法律已极完美,以后的问题,应当是如何阐发其精义,使之能适应中国的社会,而成为真正的中国法律”
出自:
冯象
《木腿正义》
一九三三年,吴先生写了篇文章,说中国的传统是“轻法学,贱法吏”(白居易语)。“哪料到了今日,一般人士非但不轻视法学,并且对于一切法律问题觉得大有兴味;茶余酒后时常以法律案件来作谈助。……法学家当中稍负时望或有一艺之长的……文章大有求过于供之概”
出自:
冯象
《木腿正义》
这三条原则背后,则是一条总的治学准则:既然论证的百发百中是不可及的理想,作者就应该把读者看得比自己高明,才会少出错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心,永远是学者的美德,为的是少一点撒冷人式的愚昧和偏见。
出自:
冯象
《木腿正义》
遵照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社会主义宪法无意成为国家权力的真实或常态的信条和规则。相反,它是新宪政从立宪的那里领受的成文法上的认可和祝贺。另有一套位于宪法信条上的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则、惯例。这就是由党内长期民主集中制培育而成的政治伦理和组织纪律。
出自:
冯象
《政法笔记》
现代法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不喜欢讨论规则与制度的正当性或伦理目的。它希望人们相信,规则与制度的变迁存废(包括性权利的诞生)是法律“生长”或“发达”的结果。着眼点自然是法治的尊严,同时也造就一种不嫌重复而无限循环的权利话语
出自:
冯象
《政法笔记》
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法学教授拥有非法律专业硕士或者博士的人越来越多,学术水平也大大提高。这是因为法律不能提供分析自身的学术工具(用从立法归纳或者引申出来的原则和学说分析、比较立法,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必须借助其他学科(文史哲及经济、政治、社会、语言、心理等等)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才能提出有意义的学术问题。
出自:
冯象
《政法笔记》
不用说,品牌可以是一比巨大的财产。他的主要价值,即在对偶像符号的两项和含义的垄断。此垄断在法律上若取产权的形态,便是只是产权。
出自:
冯象
《政法笔记》
所以亚里士多德还说,财产是心动的工具而非目的;本身并不能创造任何东西。它的饺子,旨在便利我们做事、采取行动;”而声名在于行动,不在于创造“。但问题是,当财产是有的伦理目的——人格成为产权的对象而商品化时,我们还能不能坚持这古典工具主义的伦理立场?
出自:
冯象
《政法笔记》
执法和侵权是一对矛盾。执法严,侵权少;侵权盛,执法难。但归根结底,是现有侵权后有执法;有侵权泛滥之弊,才有执法不严之忧。执法不力只是方便了侵权,不是侵权的真正起因(为犯法而犯法,是另一门学科研究的问题,中再次不论)
出自:
冯象
《政法笔记》
所谓的职业道德,看来只不过是试图通过繁杂的技术细节堆砌与程序设计,培养一种形式主义的态度,以便与大众的生活世界与道德准则区别开来,通过对政治道德的暧昧立场,以彻底逃避伦理上的矛盾与尴尬。同时充当掩饰功能,以掩盖制度所固有的不可调和的内部矛盾。总体而言,职业道德是现代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必然道德冲突的遮丑布
出自:
冯象
《政法笔记》
当前的宪法无法被解释的实质是大写的权利(意识形态)对权利的否定,或者权利话语的无穷循环。也正因为如此,权利的界定可以是机会主义的,可以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或效果而收窄、放宽。
出自:
冯象
《政法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