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法学教授拥有非法律专业硕士或者博士的人越来越多,学术水平也大大提高。这是因为法律不能提供分析自身的学术工具(用从立法归纳或者引申出来的原则和学说分析、比较立法,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必须借助其他学科(文史哲及经济、政治、社会、语言、心理等等)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才能提出有意义的学术问题。